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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低于成本竞争能否判定为无效投标?问:最近有个货物招标项目,某供应商以10元报价应标。评审时,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成本竞争而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其后,该供应商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未禁止低于成本竞争”为由,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请问: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允许低于成本竞争吗?答: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规定,在价格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即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均无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此外,在招标投标法中,也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强调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还规定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该单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依法对其质疑做出回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