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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依据】为加强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定义】本办法中省质检中心是指由省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省质检中心是非法人技术组织,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依托法人单位承担。第三条【适用范围】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审批、监管适
2、用本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管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中心职责】省质检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质检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质检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为产业发展提供科研试验、新产品测试以及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二)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的科研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以及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制等;(三)申报并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全省相关产业、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五)提供产品质
3、量分析诊断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技术服务;(六)为全省同类别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检验检测任务;(八)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规划原则】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按照就近就便服务产业发展的原则,可以在合理的区域辐射半径内规划建设同类产品省质检中心。第七条【建设原则】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人才队伍一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服务水平一流的建设原则,达到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做专做优做强的目标。第八条【命名原则
4、】省质检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江苏省X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其产品类别原则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产品名称相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相一致;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组织使用的名称相一致。第二章申报和批;w第九条【申报条件】申报省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质检中心规划原则,产业规模较大、集聚度较高、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二)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我省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
5、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经历;(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配备较好的检验检测装备,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申报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条【申报否定条件】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省质检中心:(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
6、告受到行政处罚;(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质检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五)其它严重影响申报单位公信力的情形。第十一条【“揭榜挂帅”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发布省质检中心建设指引,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建设。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二)市场监管系统之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三)其他单位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第十三条【地
7、方政府支持】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质检中心的应当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筹建推荐文件;(二)省质检中心申报表;(三)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四)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情况、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六)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第十五条【筹建审批程序】申报筹建省质检中心按以下程序审批:(一)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报送
8、;(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三)通过材料审查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产业基础、技术基础、建设方案等现场考查论证,提出考查论证意见;(四)通过专家考查论证的,经过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第三章筹蛰口验收第十六条【建设要求】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筹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目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基建、设备采购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报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延长至24个月。建设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筹建任务书中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筹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第十七条【申请验收条件】申
9、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立或完善与省质检中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二)技术能力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参数的检测检测能力;(三)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能够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总人数的80%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占技术人员的60%以上,至少有相关专业的1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四)服务范围覆盖全省相关产业集聚区;(五)具备较强的科研和标准制修订能力;(六)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政策已落实到位;(七)其他必须满足的条件。第十八条【验收申请】筹建单位
10、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后,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管理体系、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技术负责人、人才队伍、服务能力、科研、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验收审查】省市场监管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第二十条【现场验收】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查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未通过的,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批准成立】通过现场验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机构主体责任(积极义务)】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
11、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三条【机构核心业务规范】省质检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包含法人单位信息并加盖法人单位检验检测专用章。第二十四条【机构主体责任(消极义务)】省质检中心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二)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的产品;(三)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四)对其检验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五)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获批国家质检中心的调整】省质检中心获批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原省质检中心称号不再保留。第二十六条【变更调整程序】省质检中心扩展不同领域产品
12、的检测能力,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扩项。省质检中心场所、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质检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性质、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苏检通平台定期发布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名单,及时更新省质检中心名录,采取能力验证等方式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估】省市场监管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省质检中心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省质检中心每年3月底前通过苏检通平台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上年度自评报告。第二十九条【奖励激励机制】对年度考核评为优
13、秀等次的省质检中心,在人才队伍建设及承担相关领域产品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对其依托法人单位申报新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中心等予以支持。第三十条【筹建不成退出】对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不达标的省质检中心,取消其筹建任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第三H一条【依申请退出】省质检中心由于产业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当申请取消该中心称号。第三十二条【依职权退出】省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其省质检中心称号:(一)依托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
14、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带来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九)“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未主动申请取消的;(十)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三十三条【退出管理】省质检中心称号被取消或撤销后,原印章同时废止。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苏市监检测(2019)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