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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计划及进度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的计划包括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性(作业性)进度计划。第二条控制性进度计划是对进度目标进行论证、分解,确定里程碑事件进度的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分阶段进度计划,若项目是由若干子项目或单体项目组成,还需编制子项目进度计划和单体进度计划。第三条实施性进度计划是作业实施的依据,是确定具体的作业安排和相应对象或时段资源需求的依据。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城建计划及集团对项目工程的总体要求,全面负责控制性进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性进度计划的具体落实,协调参建单位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部门的控制性进度计划编制实施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
2、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实施部门对监理审核通过的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存档和跟踪检查。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偏差,协调监理、施工单位采取调节资源配置、调整工序等有效措施,排除干扰,压缩关键线路工期,保证最终工期目标地实现。项目实施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汇总并指导督促解决进度问题。项目实施部门监督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做好项目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第七条每月月底之前施工单位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连同下月进度计划一起上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实际形象进度,比对施工进度计
3、划表,进行进度偏差分析,提出调整建议和要求。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审核监理单位提出的计划调整建议和要求。建设负责审批、发出计划调整指令。第八条涉及重大关键节点时间变更,需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调整审批流程报集团办公会审批确定。第九条项目开工(一)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批准项目开工,参与项目开工动员会。(二)项目实施部门按照进度计划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审核开工条件的符合性,牵头组织召开开工动员大会,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并做好管理交底。(三)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等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施工前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不符合项的整改,以满足开工条件,参与开工动员大会,在开工条件审查通过后
4、,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第十条暂停施工(一)一般暂停施工的情形: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6 .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二)发生上述相关事项,相关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由提出单位召集施工、监理、项目实施部门等相关人员召开暂停施工专项会议(必要时集团分管领导参加),说明停工的理由,并出示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据资料。与会单位决议是否同意停工,提出单位填写工程暂停施工会签单,各相关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停工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令。监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签发工程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项目复工(一)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审查表及有关复工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项目实施部门审批后签发工程复工令。(二)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出复工要求,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依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