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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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21年8月目录目录2一、标准制定背景1(-)任务来源1(二)任务背景1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3三、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4(-)基本原则4(二)整体思路4(三)技术路线本标准的制定5四、标准制定的技术思路和重点技术问题5(一)标准名称变更说明5(二)标准适用范围6(四)术语和定义6(五)建设用地分类6(六)污染物项目选择标准中,污染物项目选择基于以下基本原则:.7(七)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10(八)江苏省土壤环境背景值15(九)异常土壤的筛查15(十)标准中未列入指标的筛选值16(十一)保护生态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17(十二)保护地下水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18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9(-)监测方法19(-)与国家标准的关系21(三)实施成本与效益分析本标准21一、标准制定背景(-)任务来源2019年3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要求到2022年底前,“研究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管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实施评估等六类生态环境标准项目100项”,“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被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清单(2018-2022年)2019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电镀行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指南”等11个标准

3、作为“土壤与固废污染控制标准”分包,公开招标。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组成联合体,中标“土壤与固废污染控制标准”分包,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制定“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和东南大学参与制定工作。(二)任务背景(1)发达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筛选值相关标准概况发达国家制定关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相关标准,保护目标主要是人体健康、地下水安全;近年来,个别国家以生态受体为保护目标,制定了专门的标准。关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标准,美国有820个指标,日本25

4、个,英国11个,德国14个,法国90个,意大利94个,加拿大90个,荷兰120个,西班牙66个。发达国家关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标准:主要制定风险筛选值或类似标准。主要用于筛查土壤污染风险,避免对于每块需要调查的地块都逐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一般是区分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制定风险筛选值。不超过筛选值的地块,认为风险可接受,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超过筛选值的,则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于未制定筛选值的污染物,可按照筛选值的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根据合理保守原则构建的特定暴露场景下的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即同

5、一浓度的污染物在该暴露场景下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较大。各国制定筛选值均遵守合理保守原则,但各国国情不同,在保守原则的具体化上存在不一致,由此导致各国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在具体数值上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数量级的差异。比如,推导筛选值时关于致癌污染物的风险可接受水平,美国一般选用10-6 (个别州选择10-5,个别污染物选择10-4),欧盟成员国多选用10-5。对同一污染物,人类存在水、气、土等多种摄入途径;在对该污染物可容忍的摄入总量一定时,分配给土壤的比例,各国选择不一致,美国不考虑分配问题(即默认100%),德国选择20%,丹麦选择10%,等等。多数国家在国家层面只制定筛选值而不制定修复目标值。关

6、于修复目标值,各国有的是要求根据污染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有的可由地方制定(如美国部分州制定了地方的修复目标值)o对于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一般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2)我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相关标准概况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为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不适用于建设用地。2007年,出于解决建设用地土壤标准缺失问题和上海世博会使用的实际需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该

7、标准仅适用于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且明确规定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执行。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配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落实,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18年8月制定并颁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o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针对珠三角地区)等省市在GB36600发布前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考虑到地方工业布局、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时间、地质结构差异、对污染物认识差

8、异等原因,各地的筛选值标准在用地类型划分、指标选取、指标定值等均存在一定差异。2018年国家标准发布后,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上海标准进行了废止,北京、浙江等地区标准正在进行修订;河北省、辽宁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省市也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或风险管控标准,目前,河北省和深圳市已经正式发布。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应用场景和定位,即“对

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地方标准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地方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原环境保护部已经于2018年8月制定并颁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10、2018)o该标准已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基础性标准缺失的问题,但是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只是从保障人居安全的底线出发,针对建设用地人体健康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污染物项目也是针对全国较为普遍的污染物项目;在近两年的标准应用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对于特定情境保护不足,污染物项目缺少难以应用等问题。江苏是我国的工业大省,制造业发达,工业门类齐全,特别是化工行业发达,涉及的土壤污染物种类极为丰富。2017年年底启动的江苏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定调查企业(地块)数量16621家,占全国总数的六分之一,调查任务量全国第一。根据风险筛查结果,共

11、有1866个地块纳入初步采样,数量仍居全国第一。另一方面,江苏省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相对较高,对于居住区域的生态环境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第三,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地下水位很高,土壤污染极易对于地下水产生影响。当地下水存在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极易导致地下水超过相应的水质标准。因此,有必要制定江苏地方性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12、险管控标准。标准的制定,对于江苏本地区建设用地人居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经济发达省份对于全国生态环境管理的一种引领和探索。三、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一)基本原则本标准编制原则如下:一是立足现实。立足我国国情和江苏省现实阶段,不超越现实情况制定土壤标准。二是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定标准。三是科学合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充分利用实践经验和我国最新的科研成果。(-)整体思路本标准的制定主要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国家标准在江苏使用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13、以下四个方面:1污染物项目覆盖有限,一些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污染物项目无相应的标准值,需要按照HJ25.3评估计算才能获得筛选值指标,对于相关环保人员技术要求过高;2 缺少污染物难以识别情况下的综合判断,对于明显存在异常颜色、异常气味的土壤,在常规的监测项目无法筛查出污染物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其风险大小;3标准仅针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城市绿地等用地情境中,高浓度的锌、铜等污染未造成健康风险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寸草不生的显著负面生态效应,标准中未涉及;4 标准仅针对人体健康风险,而地下水利用条件下,高浓度的苯酚等污染可能造成严重的地下水污染,影响地下水功能,标准中未涉及;针对以上问题,标准将从以下方面予以

14、解决:1增加一部分江苏实际工作中用得到的污染物项目;对于土壤存在显著感官异常而又无法识别出高风险污染物情况下的采用急性毒性进行判别;2 提出保护生态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并提出其使用条件;3提出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并提出其使用条件;5(三)技术路线本标准的制定整体上遵循国家风险管控标准制定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图如下。四、标准制定的技术思路和重点技术问题(一)标准名称变更说明原项目中提出的标准名称为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原名称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不明确自土十条以来,我国的土壤相关标准均是区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本次立项的目标是指定针对江苏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筛选值。

15、与建设用地不同,现有管理体系下,农用地的标准以保护粮食安全为目标,标准本身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其主要服务的农用地类别划分工作也是由国家统一标准完成,因此现阶段制定地方农用地土壤筛选值意义不大。因此,标准名称应当明确标准为适用于建设用地的筛选值;2、用词不一致筛选值的完整名称在土壤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明确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污染物筛选值的表述与之不一致,也缺乏依据和来源,应与之统一;3、标准名称结尾的“标准”两字赘余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L1-2009)附录D.3措辞,标准名称无需描述文件的类型,不应使用“标准”等表述形式,本标准名称应删除结尾的“标准”两字。结合以上存在问题,由标准编制单位提出,经过标准开题技术审查会的讨论并形成建议,最终标准名称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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