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流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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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快递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持续强化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及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总公司各部门、直属转运中心、片区等所有管理人员(含所有在职员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被侵占或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网点公司、合作伙伴或他人贿赂、回扣等;第四条、对违规违纪及渎

2、职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与责任相适合;(四)领导管理责任处罚;(五)适用处分一律平等。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职察看;6、降职;7、撤职;8、解除劳动合同;9、移交司法机关。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二)记过、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12个月;(四)留职察看,12个月;(五)撤职,24个月。第七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经

3、济处罚详见第九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3万元警告、记过3-5万元留职察看5-10万元降职、撤职10万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50万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储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薪酬档次。受降薪处分的,降低一个薪酬档次;受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受处分的管理人员(不包括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优秀,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受处分期满后,表现优秀,并做出一定成绩的,由部门领导推荐

4、,经主管部门综合测评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薪、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得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加入公司黑名单,一律不得招聘录用。第八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九条、受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扣除2个季度的绩效考核工资;(

5、二)记过、记大过,12个月;扣除一年的绩效考核工资;(三)降职、12个月;扣除一年的绩效考核工资;(四)留职察看期限为12个月。其中受留职察看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职察看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同时安排临时性工作,留职察看期满以后,经相关部门考评合格后,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不合格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五)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除2年的绩效考核工资。第十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则加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招聘录用。第十一条、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办法受到降薪、降职、撤职、留职察看、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相

6、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一人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证据确凿的,自立案审查时到处理结果未出来时只发给基本工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

7、功表现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第十七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部提出申诉,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监察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

8、一般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提出,监察部负责审核,对处理明显偏轻或不合理的,监察部有权进行否决,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监察部报备。第十九条、对违规违纪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办理调查手续;(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将调查报告、处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部门领导或者分管领导集体讨论

9、,提出对被调查人的最终处理意见;(六)对违规违纪人员做出处理后,受处分人员有权向工会组织提出申诉。(七)将汇总后的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公司高层,作出处分决定;(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九)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结果;(十)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档案。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薪、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职察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

10、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三)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没有尽到监督、管理和检查责任,使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五)在工程施工建设中,未能做到因地制宜地对施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而导致工程项目建造的不合理、浪费资源等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六)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七)在方案决策和设计阶段未严格审核设计方案,造成后期施工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大幅度增加工程量的;(八)在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条款中,由于约定不

11、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九)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采购的钢筋、水泥等材料未能按照标准验收直接用于施工,使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隐患的;(十)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造成工期延长、工程质量未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H)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放任不合格项目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一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薪、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职察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参与招标的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

12、通,就标底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损害公司利益的;(三)招标部门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人或单位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按制度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询比价、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招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五)将必须进行公开或者邀请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该条款同样适用于需求部门);(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

13、件的时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七)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差别对待刻意刁难,从而变相指定供应商;(A)不提报招标立项申请或需求申请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或者直接与指定供应商进行交易;(九)提报的招标需求文件存在明显缺陷或虚假内容,或者进行随意变更,给招标工作制造障碍;(十)合理的变更必须提报变更文件,因不及时提报变更文件导致招标工作延期给公司造成损失;(十一)违反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需求部门后补招标程序,实质上构成虚假招标的;(十二)违反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私自外泄评标信息的;(十三)向招标人征

14、询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要求;并从中索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十四)不如实记录或妥善保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十五)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薪、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职察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二)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虚报、瞒报物资(劳务

15、)采购价格的;(六)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采购年度或月度报表与明细清单不符金额达到500元以上的;(九)未经调查论证与测试,盲目采购给公司造成浪费、损失;(十)仓库报表及明细清单结存出现盘亏且数额较大,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十一)未建立分库账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仓库账目混在一个仓库账中进行登记;(十二)不按照经审批的单据进行出入库发货;(十三)不在出库单或入库单上签字的;(十四)过期或者报废的物品不进行处理,积压在仓库;(十五)盘点表显示账实相符,但是实际上却存在账实不符的,构成虚假盘点及监盘的。第二十三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薪、降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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