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22年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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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22年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稿),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工作。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倡导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融合创新,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生态,培养工程建设行业科技人才,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参评条

2、件第一节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第五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优秀的学术修养和职业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六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现在或曾经任职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第七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重大科技成果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且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主持并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本行业(专业)或工程建设某个领域的创新性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第八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造

3、了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第九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70周岁,且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不少于30年。第二节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第十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立足本职,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职业道德,从事科技创新、工程建设或企业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受聘于工程建设企业且有劳动关系。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候选人长期从事科技创新或工程建设工作的,应取得过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工程建设成绩,且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或工程质量奖,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候选人长期从事

4、企业管理工作的,应符合以下参评条件:(一)现任职务为独立法人单位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且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不少于5年;(二)打造了重视创新、尊重创新、鼓励创新、宽容创新的企业文化,并收到良好效果;(三)建立了科学高效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服务中心或工作站、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培养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成果丰硕的科技人才队伍;(四)企业核心技术突出,取得了系列重大科技成果,且获得过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或工程质量奖,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五)企业经营效益突出,科技贡献率高,社会形象良好,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且没有发生过较大

5、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60周岁,且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时间不少于25年。第三节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立足本职,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职业道德,在工程建设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或项目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应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者重大工程建设成绩,且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或工程质量奖,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应主持或参与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拥有省部级工法、论文专著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第十八

6、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且工作时间不少于15年,拥有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年。第四节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新器件(零件)、新软件等,或上述的集成系统;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二十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提名项目应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提名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

7、点和明显进步,能够产出经济社会效益或解决工程建设实际难题。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提名项目应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完成人。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确有增加必要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具体授奖人数。第五节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技创新成果、重大建设项目和科技创新团队。第二十六条科技创新成果是指企业通过科研攻关实现工程建设行业或专业某一单项(成套)技术突破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并经一年以上广泛实

8、施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工程质量优良,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通过竣工验收使用一年以上。工程建设过程中坚持新发展理念,针对遇到的实际难题,在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建造技术和施工装备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了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且主要成员有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项目,具有合理的年龄与专业结构,并在重大科研项目中持续稳定合作8年以上;(二)团队带头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在某专业领域具有深厚

9、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大社会影响力,且团队第一带头人应为科研一线工作人员;(三)具有持续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拥有经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获得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且团队带头人是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四)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

10、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和应用推广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第三H一条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建设项目,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第三章提名要求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应经过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施工行业协会、联合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可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

11、价。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两院院士,每人可提名一项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项目应提供3名及以上院士或熟悉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知名专家”包括:(一)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二)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三)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中央企业的集团总部负责科技工作的副总裁或总工程师。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的候选人连续三次申报未获奖者,再次申报须间隔一年。第三十六条经评定未获奖的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

12、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再次申报相同等级奖项须间隔一年以上。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提名单位或专家应提前向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科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同意后方能正式提名。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不予评审:(一)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未经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的;(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四)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相关条件的。第四章评审程序

13、第三十九条依据评选办法和本细则,组织科技专家对提名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参评条件和提名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四十条专家委员会初评程序包括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一)网络评审。根据形式审查情况,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进行网络评审打分,限额产生进入专业评审的提名项目。(二)专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网评的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各评审小组经答辩、讨论后,向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各评审组长一般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四十一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提名项目,可特邀专家进行评

14、审。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会议期间,专家委员会建议授予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提名项目需现场答辩。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三分之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不含二分之一)。第四十四条公示期有异议的获奖项目(人选),由科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查证核实,确有问题时,向科委提出处理建议,由科

15、委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异议内容属于技术问题且短期难以查证核实的,暂缓授奖并纳入缓评项目名单。待补充完善提名资料后,次年可提出复评。第四十五条必要时,组织科委委员和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特等奖: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专业技术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具有较为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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