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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领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心得2003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首次引入案例说明,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投资并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是指引的最大亮点。作为常见的垄断形式之一,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合并,比如常见的企业间收购、并购。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是企
2、业做强做大的有效路径;另一方面,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可能构成垄断。反垄断,反对的是“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非所有经营者集中。因而,界定标准(或者说需要申请审批的申报标准)至关重要。反垄断法及其配套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意在通过事前干预,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将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可实践中,企业对申报标准和是否达到申报门槛存在误判,出现了不少并未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却因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受到处罚的案例。一位律师总结道,
3、常见误判情形主要包括:控制权认定偏差,如实际中有些股权收购分步完成,取得的股权应合并计算;营业额计算偏差,如收购多家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营业额合并计算;抢跑,如申报未经批准就实施集中等。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引入案例说明,如提示企业在判断是否应当申报经营者集中时,需要重点关注控制权认定不准确、营业额计算不准确、抢跑等风险,这些案例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对企业而言实用性很强。指引为经营者提供参考,但不具有强制性,能够更好平衡消除潜在竞争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以企业为中心、规范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监管态度。指引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对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新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化措施还在不断完善。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也能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