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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X/XXXX ZL20020XX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初审办理规程20XX-02-20 实施20XX-02-20 发布XXX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初审办理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初审的受理、审核工作。2设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受理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单位或个人。4申报材料1.1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书;1.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2、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5 .4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6 .5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7 .6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8 . 7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拉杆文件夹装订,聊城市区报一式两份,其他县(市)、区只报一份,同时报电子版材料(即医药企业经营申报系统)一份。5办理程序8.1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交有关材料。9 . 2受理人审核有关材料9.1
3、.1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9.1.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请申办人当场更正;9.1.3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9.1.4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人将材料录入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9.1.5 人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5. 3.1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初审转呈单,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 3.2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说明理由。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