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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云南土地交易中的找价问题研究2023-05-3122:53陈丽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订阅2023年3期收藏关键词:文书契约云南陈丽丽摘要: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新入藏15000余件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是云南区域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也为边建民族地区找价问题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资料。通过这批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可发现云南地区与江南、福建等地1样,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就普遛存在找价现象。迸入清代后,绝卖前的找价行为不论次数还是持续时间,都较之明代有所增加,同时还存在以义助为名的绝卖后的找价行为。这些找价现象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不仅仅是交易双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还受到社会关系网络和农村互惠互助传统的影响。对云南
2、地区找价问题的研究,不仅是边疆民族地区土地交易的实态,而且是云南地区不断内地化和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体现。关键词:云南;地权交易;找价;土地契约文书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23)03-0104-15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自2016年以来,在云南大理、保山等地区陆续征集到15000余件清代、民国时期的各类民间文书(以下简称“民大新获文书”)与国内外已经整理出版的云南地区契约文书1相比,民大新获文书的数量不仅远超以往搜集整理的成果,其年代序列完整、使用地域集中、归户性强等特征,都使得这批文书的史料价值更加凸显。民大新获文书中涉及找价内容的文书,既有绝
3、卖前的加添文书,又有绝卖后的义助文书,与江南等地的找价行为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明显的地方性特色。所谓“找价,即在土地卖出之后,卖主仍向买主索找加价的行为。作为明清时期土地交易中的一个常见现象,找价问题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有学者关注,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以往有关找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找价现象产生的时间、原因、影响,找价的特征以及找价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判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1。近年来,相关研究的视野有所扩展,例如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找价行为的合理性2。还有学者对叹契的研究,揭示了找价行为的多种形式3。这些研究成果,使得明清时期的找价问题逐渐清晰明了。
4、但囿于研究资料的地域性,以往研究所关注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以江南、福建为主的区域,所解决的问题是否适用于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找价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可探讨的空间。本文将以民大新装的147件找价文书为中心,梳理云南找价现象出现的时间、形式和特点,探讨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进而痛探明清时期云南土地交易市场、社会经济生活的实态之一定。一、明代云南土地交易中找价”现象的出现对于找价现象出现的具体时间,学界普遍认为是在明代中后期4,而且找价现象普遍存在于全国诸多地区,但是以社会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福建地区最为突出5。相关研究表明,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的贵州锦屏等地的找价行为并不显著6。有学者认为找价现象主要出现在汉文化
5、区域7。但从现存的契约文书来看,云南地区的找价现象同样是出现在明代中后期,且找价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已经公布的明代云南契约文书中,一共有5件找价文书8.现举明天启二年(1622年)九月初八日的一件文书进行说明。立重复加添杜绝地契人杨豪,系下江嘴住民。今立因添,为因故父杨豹子存日将索买得杨世荣等山场一处,卖与罗文秀名下为业。至后,伊男罗亨奴符此地转卖与罗三忍名下,前后价惯俱收明白,口因父卖子绝,凭中仍向罗三忍添找盖字口后从海(ba)六十索,当日兑众,地价收受明白。日后不得明生事端,族内弟兄毋得收害口陷,如违甘当重罪。恐后无凭,立加添杜绝重复盖字永远存照。实受加添差字海(ba)陆拾索整天启二年九月初
6、八日立加添书契人:杨豪凭中人:罗子固和见人:罗享奴代字人:罗应时1这件契约文书记录了立约人杨毫将其父杨豹子原来从杨世荣处买来的一处山场,卖给罗文秀,罗文秀的儿子罗亨奴又将这处山场转卖给了罗三忍,也就是说这处山场前后经过了3次买卖交易。杨豪以父卖子绝2的原因向现买主罗三忍找价海(ba)六十索。有的学者将这种经过多次转卖之后,原卖主仍向现买主找价的行为称为“追踪找价,这一现象多在清代的时候出现。3云南地区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到明代晚期加找行为在云南地方社会中已经普遍存在。此外,明代云南地区的买卖契约文书中也多出现“日后有力不得赎取,无力亦不得加找”4,这些表达也说明找价现象在当时的普遍性,才需要在
7、契约中强调不允许找价(I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晚期,云南地区还出现绝卖后要求找价的行为。如崇桢十七年(1644年),蒙化府军里四甲民凹观音保将坐落三家村的麻地一块绝卖与本府凹里九甲民闭氏名下永远为业耕种,签订了立实卖绝卖麻地契书”,在契约中写明“任从买推及过割纳粮当差节。但是同年,卖主凹观音保因为官事罪赎无处,要求找价海(ba)两百索,约定“日后在(再)不得赎取加添节。这说明,在明末绝卖后找价现象也开始在云南地区出现。二、清代云南土地交易中找价现象的多样化在已经整理的部分清代民大新获文书中,涉及找价内容的文书有147件,其中包括加添契约文书有131件,义助契约文书有16件。其年代遍及顺治到宣统各朝
8、,使用地域主要以蒙化直隶厅、大理府为主。具体情况参见表1。清代从法律上明晰了绝卖和活卖的区别,规定了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活卖可以找价一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赎,而绝卖的土地则不可以再进行找价和回赎1。然而清代云南地区的找价现象,既有在活卖后、绝卖前找价的“加添契约”,又有绝卖后找价的“义助契约,下面将对这两种类型的找价契约文书进行探讨。(一)绝卖前的找If:加添契约在“民大新获文书”中的这部分加添文书,在名称上多见立加添立加找,以及立重复加添”立杜加添”等。通过“重复“额外”用词可见,在清代云南地区的加添行为不仅是一次,还有一而再、再而三地多次找价现象。而其中的“立杜加添”,则是对多次找价行为
9、后的杜绝言辞,杜绝卖主再次找价。现以一块土地的多次加找行为为例进行说明。嘉庆六年(1801年)十一月二十日李士魁立实实田契32立实卖田契文约人李士魁,(系乐和冲住(I为因有祖遗民田一坊,坐落猪乃井,东至沟,南至沟,西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四至开(明),(随)纳在二甲本户,秋粮柒升。今因缺用,情愿立约出卖与本村李天禄、李发甲公众为业,议作价纹银票拾肆两整入手应用。自卖之后,有力任从取赎,无力不加添。恐后无凭,立此实卖田契文约存照。嘉庆陆年十一月二十日立卖约人:李士魁(押)凭兄:李培魁(押)亲第田契文约嘉庆六年(1801年)三月,李士魁将祖先遗留的1坛田以纹银二十四两整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李天禄、李发
10、甲为主的公众名下,契约中明确写明:自卖之后,有力任从取赎,无力不加添,表明是一次活卖交易。嘉庆九年(1804#-)三月初六日李士旭立加添文约1立加添文约人李士魁,系(乐)和冲住。为因有祖遗民田一垢,先年出实与本村李(李天襟、李发甲公)众内,钱粮价贯,俱已载明前契,不必重开。今因老母身故,无处凑备,只得向。CJe)C)手应用。恐后无凭,立此加添文约存照。嘉庆九年三月初六日立加添文约人:李士魁(押)凭兄:李培魁(押)亲笔加添存照两年后的嘉庆九年(1804年)三月,李士魁又因“老母身故”向买地人加添纹银七两。这次加添属于雍正八年例”中规定的1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的合法行为,但此加添文约并没有“另立绝卖
11、契纸,嘉庆十五年(1810年)三月十八日李士魁立加添文约2立加添文约人李士魁,系乐和冲住。为因有祖遗民田一蚯,先年出实实与本村李天禄、李发甲公众内,坐落钱粮四至俱在前契,不必重开。今因缺用,凭中立约复向买主加添纹银柒两整入手应用。日后有力任从取赎,无力不致加添。愿后有凭,立比加添文约存照。嘉庆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立加添文约人:李士魁(押)凭兄:李培曷(押)凭侄:渠聪(押)亲笔加约存照据上一次加添之后六年的嘉庆十五年(1810年)三月,李士魁又因“缺用,凭中立约复向买主加添纹银柒两整入手应用。此次加添,明显违背了“许凭中公估找站一次的规定。因此加添文约中明确写明:“日后有力任从取赎,无力不致加添。”
12、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续约还不是“绝卖契纸工嘉庆十九年(1814年)五月十六日李士魁立加添文为3立加添文为人李士魁,系乐和冲住。为因有自己祖遗民田一垢,先年出实与本村李天禄公众名下为业,坐落钱粮四至俱在前契,不必重开。今因缺用,情愿立约,仍向买主加添纹银陆两整入手应用。恐后无凭,立此加添文约存照。嘉庆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立加添文为人:李士魁(押)凭兄:李培奎(押)亲笔加约存照又过了4年多的嘉庆十九年(1814年)五月,李士魁又一次今因缺用”,仍向买主加添纹银六两整。”并再次立约,但这次立约并没有写明“日后有力任从取赎,无力不致加添的内容。道光五年(1825年)一月二十六日李士魁立此杜加文约1立杜加添文约
13、人李士魁,系本村住。为因先年将自己祖遗民田一垢,出卖与本村李天禄、李发甲公账内为业耕种。今因缺用,凭中立约曳向李姓加银伍两整入手应用。日后有力任随取赎,无力不致加找。恐口难凭,立此加约存照。道光五年新正月二十六日立此杜加文约人:李士魁(押)凭中:杨祖培(押)、李芬(押)、李云激(押代字生:椎溪(押)其银系纹银再照加约存照符近11年后的道光五年(1825年)一月,李士魁又一次今因缺用,凭中立约复向李姓加辍伍两整,这一次在契约中又明确写明1日后有力任随取赎,无力不致加找二经过长达25年的4次加添行为后,这笔交易依然还处于并未找绝的状态。这与“雍正八年例规定的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巳经完
14、全背道而驰。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文书残缺,一次找价价格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其余三次找价价格与卖契价格的比重已经高达75%。可见,其找价价格所占比例之商。通过整理发现,云南地区活卖后多次找价的行为不在少数,找价次数多是两到三次或以上。民大新获文书中有一件6张文书的粘连契2,前4张为加添契约,第5张为杜绝加添文书,第6张为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所领发的契尾。根据文书内容可知.张圣经的父亲先年将水塘山庄出卖到罗万章名下。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因董圣经的父亲过世,葬父使用不敷,亚圣经向罗万章之子罗文学、罗文新加找地价银七两三钱,此后又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嘉庆元年(1796年)、嘉庆二年(1
15、797年),再次向罗家分别加找银两二两、五两、四两。到嘉庆十年(1805年),董圣经向罗家加找银六两五钱后,签订杜绝加添契。根据杜绝加添契约的内容可知,这次交易前后共受银登百陆拾捌两伍钱整,相对交易的总价格,此次找价价格所占比例较低。道光九年(1829年),罗文新向官府投税,并获得由官府颁发的契尾。至此,董罗二姓间的土地交易才算全部完成。这次交易,茵后时间长达37年。交易次数也并非只有我们所见的5次找价,因所见的第一张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的加找契约为“立重复加添”,说明在这次加添之前,坯有找价的行为。因为文书信息的缺失,我们无法得知之前的交易,但是这也再次说明云南地区多次找价的行为以及找
16、价持续年限较长现象的常见。(二)绝卖后的“找价”:义助契约明末畴期,云南地区就出现了绝卖后的找价行为。到了清代,这1现象更加普遍,且具有地域性的用语特色。在笔者所见范围内,清代云南的这类契约文书仅见于民大新获文书中,现已整理出16件。民国时期,这类文书有所增加,涉及地域更加广泛1。这些文书均以:“立助文约”(11件)、义助加添(3件).义助担承”(2件)等为名。在此将这类文书统称为“义助”文书,现举1例进行说明。咸丰六年(1856年)六月十六日苏发新立仪助担承文约2立义助担承文约人苏发新,因有先年杜卖过小湾山地一块。今无文逼迫,深求义助一点,同凭中立实助到张应选名下,实取钱一百六十文,南豆一斗六升整入手交用。自立义助之后,日后发新弟兄有异言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