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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3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6第四章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9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10第六章保障措施12第七章法律责任14第八章附则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
2、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
3、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
4、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相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睑支付范围,完善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将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及时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
5、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支持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用E法干涉。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
7、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和能力,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公益性宣传,为全社会重视心理健康,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氛围。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推进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心理援助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
8、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十五条: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素养。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和能力。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
9、,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供综合性的员工心理援助项目服务。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
10、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I。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鼓励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第十九条: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心理矫治帮扶,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第二十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供以下服务:(-)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二)心理发展异常和认知、情
11、绪、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三)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I1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需要心理治疗或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服务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规范心理咨询服务活动。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精神障碍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第
12、二十三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其他设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配备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设施与设备,完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雌制度,规范诊断、治疗服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应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障患者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第二十四条: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五条:民政、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
13、构等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建议和帮助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自行前往或者其近亲属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受到虐待、遗弃、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保护和帮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其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应当按
14、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通知接回。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二十八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就诊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第二十九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防止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障
15、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及时将其送回;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送回有困难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回。第三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住院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符合出院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的,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办理。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
16、他疾病。精神障碍患者为甲类、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由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收治,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协助提供精神障碍诊疗服务。精神障碍患者患有其他躯体疾病的,应当根据疾病的主要诊断和急危重程度,由治疗主要疾病的医疗机构收治,治疗次要疾病的医疗机构配合。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协调转诊。第三十二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对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帮扶。第四章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第三十三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