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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3白民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
2、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3、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依法做好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新
4、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及时、准确。第八条本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制定本年度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并将上一年度应对工作评估总结和本年度应对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
5、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一)采(选)矿、冶炼和建筑施工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三)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及供
6、热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养老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公园、旅游景区,以及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六)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八)大中型企业;(九)集中办公区、劳动密集型场所、超限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z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事后恢复
7、与重建等内容。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保障其可操作性。乡(镇)人民政府、彳灯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修订。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
8、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演练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第十七条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城乡规模、人口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和本地易发的突发事件
9、类别,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救护站点和应急供水、供电等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和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10、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情况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411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社会团体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
11、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基干民兵和其他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与本单位规模相当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与邻近同类企业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协议参加应急救援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专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救援装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培训、训练设施建设,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2、等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和专门训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家决策咨询制度。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社会团体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基干民兵和其他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与本单位规模相当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与邻近同类企业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
13、救援协议。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协议参加应急救援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专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救援装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培训、训练设施建设,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和专门训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
14、组,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准备资金,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
15、置装备,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意见,并将具体储备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情况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功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平台和相关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全省的应急平台体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16、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行业、系统的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监测环境,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和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