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企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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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企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提升审计整改质效,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含代为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省属企业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

2、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等要求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审计机关的整改联动协商机制,加强在整改方案审核、督查督办、整改销号会商、约谈通报、成果共享等方面工作合力,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省属企业本级负责对集团本级及下属企业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整改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整改实施标准,组织整改工作推进,开展整改结果运用等;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二章整改管理机制第五条省国资委建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督处,以

3、下简称委审计办)。省国资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安抖杯口协调推进,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委机关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络员机制,联络员由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第六条审计整改工作委内由审计办牵头,明确相关整改问题委内业务协同处室。业务协同处室除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落实整改工作外,应针对共性问题做好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等工作。第七条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制,党委、董事会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等研究确定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部署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任务,统筹解决整改中的难点

4、问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整改督查等。第八条省属企业本级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列明整改清单、推进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成效等。已离任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原任职企业对涉及自身职责履行相关问题的审计整改。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委会、董事会重要议事范围,审议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强化对重要问题整改把关与统筹协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机制不断改进优化。第九条省属企业本级应当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整改牵头部门负责建

5、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过程,确认整改结果,汇总报告整改情况等。第十条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问题源头整改和系统整改,标本兼治。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制度,明确下属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相关要求,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情况和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下属企业开展督查督办,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内部审计项目一并实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

6、十一条省属企业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范围。其中,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三章整改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整改工作一般按照建立问题清单、分析产生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落实、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后续审计验收等程序开展,促进整改工作标准化、精细化。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本级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要求与措施进行逐一对账销号,对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事项

7、持续开展跟踪直至完成整改。第十四条省属企业本级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揭示问题产生根源,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工作总体安排、问题发生原因以及对应整改措施、实施时间安排、责任单位和人员等。审计查出问题涉及须追究责任情形的,整改方案还应明确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计划。若审计查出涉及同一领域的多个需整改的重要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综合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该领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整改。第十六条省属企业本级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

8、实施计划,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在收到审计文书至整改完成期间,保持与省国资委、审计机关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及时反馈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省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审计查出问题,经审计机关认定已完成整改同意销号的,相关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销号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审计建议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要求报告的内容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抄送省国资委。第十八条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提升整改工作质量和内部管控水平。根据有关信

9、息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言息等内容外,省属企业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管理系统等对审计整改实行清单化、流程化、标准化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面梳理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并推动源头治理,提高整改工作效率效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第四章整改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国资委采用以下方式对省属企业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审计整改相关制度规定;(二)指导制定审计整改方案;(三)持续督促推进审计整改;(四)检查审计整改情况;(五)开展整改情况约谈通报等。第二十一条省国

10、资委对审计整改方案的指导一般采用审阅方式,重点检查原因分析是否到位、问题分类是否准确、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是否明确以及整改推进计划是否明晰等。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未完成整改问题进行持续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列入省委七张问题清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跟踪督办的重大审计问题,重点督促存在屡审屡犯或违规违纪等情况以及前期整改推进不力等情况的重大问题整改,重点检查是否收回应收资金、是否对风险事项及联损止损、是否对薄弱环节落实改进措施、是否举一反三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是否对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等。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每年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1、适时组织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回头看,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和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情况,通过会议通报、监管提示等方式进行公开,促使企业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相关领域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并形成有效做法。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不及时、不到位的,省国资委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对审计问题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且经约谈后无效的,根据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其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审计整改相关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省国资委(含机关、直属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的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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