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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等监督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
2、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监管评价记分情形的,可由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直接给予监管评价记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
3、监管办法执行。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动态监管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每个方面由若干个评价条款组成,并设定每一条款评价记分值,具体详见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附件2)、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3)。动态监管评价条款分为必查评价条款和抽查评价条款两类。监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评价时,评价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项目施工现场涉及的必查评价条款应予以评价记分;涉及到可评价的抽查评价条款,按其总数的20
4、%比例随机抽取,并予以评价记分。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规定分别给予各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在评价记分条款外发现的相关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改正,但不予以评价记分。第二章动态监管评价第六条填报监管基础数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第七条制定工作清单。项目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评价前,应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附件4),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评价时
5、间、评价内容等事项。项目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并监管评价,原则上不少于1次。其中,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管部门应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至少动态监管评价1次。对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及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进行动态监管评价记分。将混凝土强度、钢筋及钢筋接头、钢筋安装工程以及用于结构混凝土的水泥(仅限自拌混凝土项目)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重点事项,季度动态监管评价时不具备评价条件的,项目监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制定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附件5)后,适时开展动态监管评价,每个项目不少于1次。第八条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动态监管评价时应由2名
6、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的工作清单开展施工现场动态监管评价。动态监管评价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对必查和抽查评价条款存在附件1附件3规定记分情形的,还应对责任主体进行评价记分,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第九条违规事实确认。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及其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同时如实填写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附件6)o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评价依据。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
7、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评价记分。第十条发出违规记分告知单。监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录入“项目监管系统”并生成责任主体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记分告知单,附件7)o监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记分告知单推送给责任主体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记分异议申请。责任主体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对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责任主体按以下
8、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评价记分的,责任主体应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的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实施评价记分的,责任主体应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三)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巡)查以及
9、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申请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二条记分异议受理。监管部门应在异议受理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实决定,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告知异议人。申请核实的评价记分值自核实决定记录的次日起生效,且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记分告知单公示结束日期。复核期间的评价记分值有效,复核后有变化的评价记分值自复核决定记录的次日起生效。未在
10、规定时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评价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第十三条周期记分值计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按照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规则(附件8)规定计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项目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记分周期。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其在该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作为下一个任职项目的周期记分起算值;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中途终止任职的,按其终止任职项目的最高周期记分值作为下一个任职项目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11、。责任人终止任职后2周年内未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其周期记分值归零。第十四条中止评价。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申请报告(附件9)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对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价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评价。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申请恢复监管评价,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
12、,审核通过后恢复该项目监管评价。第十五条预验收登记。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即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评价。工程项目预验收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十六条质量竣工验收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发起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将
13、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上传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派员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
14、分值归零。第十七条完工登记。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申请单位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附件10),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接受
15、约谈:(一)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累计值,下同)达12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跖一览表(附件11)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直接记分,记分值有效期1年:(一)所承担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达150分及以上的;(二)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包括全面停工、局部停工和停止使用,下同)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四)工程项目防台、防汛等工作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停工措施的;(五)逾期或拒绝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
16、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六)施工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主要受力构件(主梁、柱和墙)或节点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按批评定时,批推定值未达设计强度标准值,或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标准DBJ/T13-71-2023第73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存在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A)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九)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向监管人员行贿的。第二十条监管部门责令责任主体改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要求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项目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