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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第二章统计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第五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完成好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第六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科学适用、有操作性、与统计原始记
2、录数据一致的统计数据台账。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第七条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教育培训。第八条所有统计资料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并按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管理制度。第九条单位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第三章统计报表审核第十条统计报表审核范围包括:报送给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给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具体报表详见附件。第十一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必须履行签字程序,即统计填
3、报人员、科室统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签字。并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统计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统计报表表内和表间数字是否平衡;(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一致;(三)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数据来源是否有根有据;(四)统计报表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五)上报人报送前要审核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填报时间、印章加盖等是否完善。第四章统计工作交接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且应有第三人监交,保证移交资料及时、完整。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四条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二)负责接替人员的统计业务指导,使其能独立工作;(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文件、报表、账册、文书、案卷等)和统计用具等应造出清册移交。第五章统计纪律第十五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表相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十六条涉及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第十七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伪造、篡改、擅自泄漏统计资料,如有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区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