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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丙方(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品种明细:医保编码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生产企业投标企业中选价格(按包装单位)协议采购量注:协议采购量为笔芯和预填充的合计量。为了保障及提高药品质量,压缩不合理药价水分,减少医保不合理支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采购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经甲方集中采购确定乙方为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经乙方确认丙方为中选品种的配送企业。现甲、乙、
2、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协议期限1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若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协议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协议采购量)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第二条三方关系2.1丙方为乙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品种”)在海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2.2乙方销售中选品种的规格应与中选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之间的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协议约束。2.4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
3、程中就具体的单笔中选药品订单,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2.5乙方对丙方配送的中选药品应做到货票同行。2.6除甲方事前同意外,丙方就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能通过第三方向乙方采购药品和支付货款。第三条资质3.1乙方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日内向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药品生产许可证;(4)GMP证书。3.2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日内向甲方、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1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药品经营许可证;(4)GSP证书。3. 3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协议不得继续履行。3.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乙、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以及甲方更新材料。第四条价格4. 1丙方应以乙方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配送中选品种。5. 2乙方给予丙方的配送费率原则上为中选价的6%,配送费须单独支付,配送费率及支付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商定。4.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
5、后15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第五条质量、批件与有效期4.1 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4.2 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自行向乙方收取或代收相关费用。4.3 甲方如果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
6、接受书面申诉。4.4 前述中选品种批件应当随货提供。4.5 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丙方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1)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2)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3)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品种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协议的需求,避免脱销。5. 6如乙方供货中选品种为首营品种药品的,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5.7丙方配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药品,有
7、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丙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第六条订购6.1甲方以上年度医疗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机构从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垫付、付清货款。丙方根据各医疗机构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各医疗机构。6. 2丙方如需乙方供应中选品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要求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以及要求乙方作出回复的时间等。6. 3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与丙方确认是否供货。6.4乙、丙双方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6. 5在不便以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丙方可以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8、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的权利。第七条运送交付6.1 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6.2 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延迟供货超过10日,丙方可拒绝收货。除非丙方另行通知,丙方指定的送货地点为7. 3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产品。7.1 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如期供货但供货中选品种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丙方有权拒收。7.2 乙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中选品种托运至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
9、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乙方承担。7.3 中选品种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目的地经验收交付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7.7医疗机构配送由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7. 8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丙双方协商负责。7. 9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
10、单据应符合协议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八条验收7.1 中选品种交付时,乙方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乙方应派人协助丙方验收。乙方未派人协助丙方验收,视为乙方确认丙方可独立验收。丙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中选品种,并承担由此对丙方造成的损失。7.2 中选品种入丙方库后,丙方发现其中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
11、法规规定的情形,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附情况说明及补货、退货或换货的书面要求现场照片)乙方在接到丙方书面要求后的15日内应当按丙方的要求补货、退货或换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发现同一批供货中的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况超过总量的5%的,有权要求乙方就该批供货整体退货或换货。8. 3即使乙方的中选品种通过了丙方的验收,仍不能排除乙方供货中选品种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在发生药品质量纠纷时,乙方不能以“已通过验收”作为中选品种不存在安全、质量瑕疵的抗辩理由。第九条付款结算8.1 为确保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资金安全,甲方和丙方均须设立专用账户。甲方指定以下专用账户:户名:开
12、户行:账号:丙方指定以下专用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丙方联系人财务联系人:手机:电话:业务数据联系人:手机:电话:8.2 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专用账户的账户信息,甲方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8.3 甲方不及时向丙方回款的,按省卫健委或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Q丙方应及时备足相应的货品,保证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医疗机构。8.4 医疗机构付款:甲方须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支付给丙方上月1日至月末所采购的中选药品货款,汇款至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8.5 丙方每月1日、
13、25日应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采购清单、付款匹配的核对结果(已付款、未付款和付款差异医疗机构清单)及差异原因。8.6 甲方预留全货款的5%,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甲方须对丙方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才能予以实际支付剩余货款。9. 7执行期间内,若出现已完成该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与丙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甲方向丙方支付剩余的5%货款。在执行的剩余时间内,仍由乙方按本协议中选价提供中选药品,并由丙方向医疗机构配送。10. 在执行期间内若出现甲方未完成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的情况,甲方待所有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与丙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甲方向丙方支付剩余的5%货款。11. 乙、丙双方之间的
14、就中选药品的货款具体结算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退换货10.1 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医疗机构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所导致的所有纠纷及赔偿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赔偿甲方、丙方和医疗机构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10.2 乙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但是在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第5.5条的约定,丙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品种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医疗机构在此期限内亦有权直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丙方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10.3 对由于不动销或滞销而出现的近效期中选品种,丙方以及医疗机构可向乙
15、方或通过丙方向乙方就未销售的中选品种进行协商。10.4 经乙、丙双方的协议约定或协商,在发生丙方退货或乙方主动要求丙方的退货情形时,由于退货产生的退货货款,丙方已经支付货款的,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的货款。丙方尚未支付退货中选品种货款的,丙方不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10.5 丙方向医疗机构配送运输途损,由运输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丙方在结账时,须将赔偿款汇至甲方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召回10.6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作出相应说明。丙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除非本次召回由丙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召回的中选品种均退回乙方,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1.2 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归还货款,乙方还应同时支付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其它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在此之后仍有中选品种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医疗机构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第十二条伴随服务12.1 丙方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