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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中的心理活动剖析在讯问的开始阶段,绝大多数的被讯问人都不会一开始就交代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他们总是在拒供心理的支配下以各种手段与讯问人员抗衡,拒绝供述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在这个阶段中,被讯问人的心理主要有:自信性侥幸心理、盲目性侥幸心理、选择性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优势心理、对抗心理、无赖心理、定势心理、戒备心理、慌乱心理等。一、自信性侥幸心理(一)自信性侥幸心理的特征所谓自信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自信地认为别人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监察机关收集不到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只要自己不交代,监察机关就奈何不了自己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的根源主要有:1、认为自己实施
2、的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诡秘,没有人知晓,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留下证据,自己隐藏得很深,监察机关不可能知道自己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更不可能收集到自己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只要自己不交代,监察机关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违纪违法行为。2、不相信监察机关的调查能力。认为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没有什么特别的能力,他们是人,而不是神,不可能有能力发现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和收集到证据。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不过只是一个党的行政的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更没有调查的手段和措施,也没有查案的经验和能力,对案件只不过是表面上调查调查,问一问而已,根本不可能收集到自己违纪违法的证据,只要自己不交代,纪检监
3、察机关是不可能收集到自己违纪违法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3、认为自己已同同案人、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订立过攻守同盟,统一过口径,他们是不可能交代的,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只要自己不交代,监察机关就没有证据。4、认为自己与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关系密切,因而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不会出卖自己;或认为自己已给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谋取利益,如果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出卖自己,其所得的利益将丧失,因而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不可能不顾其本人的利益,而出卖自己;或认为,如果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出卖自己,别人就会认为其是没有人格、不讲信用的人,其在社会上就不好做人,以后就不会再有人理他,因而,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
4、人不敢出卖自己;或认为对合违纪违法或犯罪人自己的行为也是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如果出卖自己,他自己也要承担法律或纪律责任,因而,不可能出卖自己。只要自己不交代,监察机关就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5、认为自己在实施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只有同案人或对合人与自己二人在场,即使同案人或对合人作出交代,只要自己不交代,证据“一对一”,监察机关就无法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理。自信性侥幸心理具有很强的抗审性,被讯问人在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支撑下,认为监察机关的调查、讯问或对自己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只不过是一种怀疑,问问话而已,没有真凭实据,时间一过,就烟消云散、平安无事。或认为证据“一对一”,永远达
5、不到充分的要求,期限一到,就不了了之。因而,在讯问中或态度傲慢、气焰嚣张,或神态镇定自若,或理直气壮,无论讯问人员怎样讯,怎样攻,就是不开口交代,有的甚至逼讯问人员拿出证据来。(二)自信性侥幸心理的对策自信性侥幸心理是支撑被讯问人拒供的精神支柱,如果不能有效地消除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被讯问人是不可能作出交代的。因此,讯问人员为取得讯问的成功,必须要有效地破除被讯问人的自信性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被讯问人才有作出交代的可能。针对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根源,运用晓之以理的谋略。要针对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根源,向被讯问人阐明针对其自信性侥幸心理根源的道理:1、对于因自认为实施违纪违法或犯罪
6、行为诡秘,没有人知晓,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留下证据,自己隐藏得很深根源的自信性侥幸心理,要向被讯问人阐明“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使被讯问人懂得凡是实施了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肯定是会被人知道的,除非没有实施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道理。2、对于因不相信监察机关的调查能力,或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调查的手段的,要向被讯问人阐明监察机关破案和取证的能力,以及高科技在调查工作中的作用,或阐明反腐败是党委领导、纪委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使被讯问人感到监察机关有一种神秘感,具有常人难以想象的调查手段和能力,能够运用科学技术发现证据、取得证据,或纪委会协调司法机关采取调查的手段、措施和利用科学
7、技术获取证据。3、对于因认为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根源的自信性侥幸心理,要向被讯问人阐明“夫妻本是同林鸟,祸到临头各自飞”的道理。使被讯问人认识到他人是不会为信守攻守同盟而导致自己遭受牢狱之灾的。4、对于因认为与自己对合(利润或利息与本金相同)违纪违法或犯罪人(简称对合犯,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行贿罪、受贿罪、重婚罪)不可能出卖自己根源的自信性侥幸心理,要向被讯问人阐明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使被讯问人懂得他人在大害和小害面前,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一定会作出避免大害、趋向小害的选择的道理。向被讯问人运用示之以据
8、的谋略。自信性侥幸心理其侥幸就侥幸在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不可能掌握收集到其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因而,证据是破除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最有效的炮弹。在讯问中,讯问人要在向被讯问人阐明道理的基础上,根据讯问的进程、案件的情况、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根源,在适当的时候,运用恰当的出示证据的方法向被讯问人出示有针对性的证据,打被讯问人一个措手不及。使被讯问人感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收集到其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证据。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自信性侥幸心理根源,运用明之以法的谋略。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被讯问人自信性侥幸心理的根源,向被讯问人宣讲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只有一人作案,没有他人知晓,
9、且手段诡秘、狡猾的案件,要向被讯问人宣讲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收集、运用证据原则的规定。使被讯问人懂得和了解我国法律在证据的收集问题上,依靠的是办案人员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注重的是对被讯问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调查,而依靠的不是去追求被讯问人的供述;在对待证据的态度问题上,重视的是被讯问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而不是轻信被讯问人的口供的规定。二、盲目性侥幸心理(一)盲目性侥幸心理的特征。所谓盲目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盲目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交代,没有自己的口供,即使查案机关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最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和作出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
10、。持这种心理的被讯问人,有的是对我国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不了解,盲目地认为只要自己抗得住,没有自己的口供,其他证据即使最确实、充分,最后也是不能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和作出处理的;有的是不相信我国的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盲目地认为这些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只是纸上写写而已,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真正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去认定案件和作出处理的,即使查案机关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自己的供述,最后还是无法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和作出处理的。甚至认为,只要自己不交代,即使查处机关根据“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作出处理,上一级机关也会翻过来。这些盲目性
11、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盲目地坚信“无供不成案”和“只要自己不开口,哪怕你是神仙也难下手”的信条,在这种心理的支撑下,于讯问中或一言不发,保持沉默,或百般抵赖、矢口否认,或胡搅蛮缠,极力狡辩,甚至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仍拒不交代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二)盲目性侥幸心理的对策。盲目性侥幸心理是讯问中的一大难点,尤其是那种不相信我国的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的盲目性侥幸心理,更是难上加难。而盲目性侥幸心理不破除,被讯问人是不可能作出交代的。因此,盲目性侥幸心理再难,也要设法破除。盲目性侥幸心理的对策是:1、对不了解我国的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的盲目性侥幸心理,要运用示之以据和明之以法的谋略予以破除。在讯问中,
12、讯问人员要适时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已被查案机关掌握。然后,向被讯问人宣讲我国的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证明标准、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让被讯问人了解我国的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使其感到自己不交代是毫无意义的,不仅查案机关同样会根据“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对自己作出处理,而且会处理得更重,从而促使被讯问人作出交代。2、对不相信我国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的盲目性侥幸心理,要运用晓之以理的谋略予以破除。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在出示证据、宣讲证据理论和运用原则的基础上,向被讯问人阐明辩
13、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人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的道理,使被讯问人相信讯问人员能够不需要自己的口供而根据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和作出处罚,从而破除其盲目性的侥幸心理。三、选择性侥幸心理(一)选择性侥幸心理的特征所谓选择性侥幸心理,是指被讯问人不是在所有的问题上都心存饶幸,而是有选择地在某些事实和情节上心存侥幸的一种心理状态。持这种心理的被讯问人,是因为其认为查案机关毅然对自己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进行讯问,让自己交代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不是空穴来风,肯定是已经掌握了自己的一些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于是,其便对自己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过程进行
14、回忆、思考、分析。通过回忆、思考、分析,作出选择:认为自己在这些行为或事实、情节上可能出了问题,被查案机关掌握了证据;认为自己在那些行为或事实、情节上,或因为实施的行为诡秘,或因为作案手段高明,或认为查案机关能力不足,或因为已订立过攻守同盟,或因为与同案人或对合人关系密切,不会出问题,是牢靠的,查案机关不可能掌握证据,而心存侥幸。这种心理的被讯问人认为,不交代一点无法闯过讯问这一关,但又不能确定自己所选择的被查案机关掌握证据的行为或事实、情节和查案机关不可能掌握的行为或事实、情节是否准确。于是,其就千方百计对讯问人员进行试探,摸讯问人员的底细,以确认自己的分析是否正确,自己究竟在哪些行为或事实
15、、情节上出了问题,被查案机关掌握了证据,在哪些行为或事实、情节上没有出问题,查案机关不可能掌握证据。一旦其确认了已被查案机关掌握证据的行为或事实,情节和不可能被查案机关掌握证据的行为或事实、情节,其就会对认为已被查案机关掌握证据的行为或事实、情节作出交代,对认为不可能被查案机关掌握证据的行为或事实、情节增强侥幸,拒不供述。(二)选择性侥幸心理的对策对于选择性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如果不能有效地破除其在选择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其是不可能对有侥幸的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作出交代的。因此,要使被讯问人作出彻底的交代,必须要破除其选择性的侥幸心理。选择性侥幸心理的破除,讯问人员要在提高警惕,严防被被讯
16、问人摸到底细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对策:1、了解掌握被讯问人在什么问题上或分析可能会在什么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的原因是什么,然后针对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谋略和方法予以破除:或向被讯问人阐明“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或向被讯问人阐明“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的道理;或向被讯问人宣讲证据理论和法律的规定;或出示证据,等等。2、利用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肯定是掌握其一些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和证据,不交代一点是过不了这一关的心理,以朴素的态度明确告诉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只掌握其一起或两起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并没有掌握其所有的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事实。并明确向被讯问人表明态度,只要其将讯问人员已掌握事实和证据的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讲清楚就行,讯问人员还没有掌握事实和证据的其他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就不追了,就不要交代了。这样,就使被讯问人感觉到讯问人员是直爽的,从而促使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