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桐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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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东县桐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衔接1.5 工作原则1.6 事件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3 现场应急工作组3 .应急响应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1.5 信息收集和研判1.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1.7 应急处置1.8 应急终止4 .后期工作4.1 善后处置4.2 改进措施5 .应急保障5.1 经费保障5.2 应急资源保障5.3 通信与信息保障5.4 应急队伍保障5.5 技术保障6.监督管理6 .1应急宣传6.1 应急培训6.2 应急演练6.5 奖励与责任追究6

2、.6 预案修订7 .1定义与术语7.2 预案解释7.3 修订情况7.4 实施日期1总则1. I编制目的为确保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计划、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3、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具体包括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所发生的以下环境事件:(1)由于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

4、、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桐江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桐江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3)由于桐江水源地水质不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的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4)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桐江水源地的水污染事故。1.4 预案衔接本预案执行主体为邵东县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所属镇(街、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当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与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所在镇(街、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同

5、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县政府、县环保局,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市政府、市环保局启动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1.5 工作原则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1.5.1 以人为本、

6、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建立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体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1.5.3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

7、轻危害,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1.5.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建立和完善邵东县各镇(街、场)和所属各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各镇(街、场)及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6 事件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

8、告办法、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要求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根据邵东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性的分析,结合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次邵东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级。具体如下所示。表1-1突发性环境事件等级划分等级预警等级响应等级突发环境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I级重大环境事件级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及以上(邵东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较大环境事件HI级In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一般环境

9、事件N级IV级对水源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桐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邵东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邵东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支持

10、保障部门、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邵东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环保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兴隆水厂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环

11、境事件应急预案。(3)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指导当地镇(街、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4)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邵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挂靠在邵东县环保局(值班室:),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部署饮用水源应急的公众

12、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做好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事件确认、协调处置、应急预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2.2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2.2.1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县环境应急办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预警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工作;提出控制事态、防止污染扩大及事故处置建议措施。2.2.2水利部门职责根据县环境应

13、急领导小组指令,协调市水务局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原水供水部门开闭相关水闸;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协助“县环境应急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2.3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2.2.4消防部门职责负责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灭火和参加有关

14、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2.2.5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并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处置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切断污染源;负责向县环委办报送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2.2.6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按要求组织公开监测信息;负责污染、疏散区域内人员的专业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以及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2.2.7交通部门职责指导公路部门在水源保护区

15、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协助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的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交通应急管制工作,协助调度应急通告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转移疏散。2.2.8气象部门职责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区域内的气象情报资料。2.2.9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发放救济物质;协调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转移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及临时安置工作;协调处理灾区的善后工作,提出救助方案。2.2.10财政部门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应急(备用)饮用水及建设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2.2.11国土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破坏、污染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2.2.12农业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依法查处非法炼山造林和非法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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