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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为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伤亡事故的划分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1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低于105日失能伤害。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事故。二、事故的登
2、记和报告1 .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全部,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部门、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2 .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安全部。3 .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全部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方可拆除。4 .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部门、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3、。三、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5 .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全部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部门、总工会和有关单位。6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7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7.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4.2伤
4、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4.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4.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5.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伤残补助。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
5、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其他6.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7.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8.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全部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9.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部门、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部门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察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10. 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全部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
6、用及事故处理。五、事故处理1 .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2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1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2.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2.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2.5 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
7、造成伤亡事故的。2.6 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2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3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3.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3.2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4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3.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4
8、.1 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4.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4.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4.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1.1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1.6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1.7 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5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6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