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2023).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务院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按照要求,国务院组织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本轮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形成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期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决定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强化监管,推动3方面授权事项依法有序落地
3、实施,助推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关于土地征收审批权授权事项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推动上述授权事项落地实施,在自然资源部指导下,海南省抓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2023年11月出台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事项范围、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严格审核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质量不下降、建设用地现有基础上不增加。出台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海南
4、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上述配套规定细化了承接事项审批要求和监管措施,规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强化了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同时,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可以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和补划要求,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此外,自然资源部指导海南省做好地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加强对轨道交通、机场等专项规划与相应国土空
5、间规划的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切实保障相关重大项目的合理空间需求。决定实施以来,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授权,承接国务院土地征收事项审批权,依法有序开展土地征收等工作,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用地审批时效得到提高,有力保障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截至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共批准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11宗土地征收申请,其中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用地2宗,征收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用地9宗,总用地面积2190公顷。(二)关于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授权事项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
6、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推动授权事项落地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南省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搭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平台,强化监管措施,积极做好相关授权事项的承接工作。一是制定配套规定,明确承接事项具体要求。2023年5月,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海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授权期间,将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调整至海南省林业局,并要求做好许可证审核发放、监管、报告等工作。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指导下,2023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
7、许可管理办法,对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强化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在农业农村部指导下,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加工规范管理指南(试行)、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试验监管办法(试行)、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服务指南(试行)等文件,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业市场管理和服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发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提高办理时效性和便捷性。三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激发种业市场活力。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制作短视频,编制个性化解读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对接会
8、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吸引企业投资,积极打造种业发展政策高地。下放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提高了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及可预期性,调动了相关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为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打下了较好基础。截至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共完成7家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9家企业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聚集了涵盖种子基因测序、生物育种等业务的588家涉农企业,其中187家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种子业务,初步实现种业企业聚集效应。(三)关于邮轮企业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等授权事项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9、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中资方便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试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统筹试点工作与疫情防控、运营安全,做好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工作,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该部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点等,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试点工作加快实施。2023年2月,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
10、落地实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资方便旗邮轮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办理船舶进口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手续。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准入条件、许可程序、运营人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海南海事局印发海南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特别措施,规定了制定航行计划、开展开航前自查、跟踪船舶动态、加强航线安全值守、保障涉水游乐活动安全、强化污染防治及危险品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推行行业共建共治共享、做好邮轮监督检查等十方面特别措施,进一步强化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工作,压实邮轮
11、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产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管措施等。相关授权事项的实施,为充分发挥海南区位、资源优势,保障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试点政策落地,推动海南特别是三亚市建设国际邮轮母港,促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经过部省联动、上下协同、多方努力,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试点各项配套政策已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准备工作也已就绪,基本具备试点航线开航条件,并已颁发首张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经营资质许可证。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在各方面共同努
12、力下,决定实施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机制创新效果还不够突出、政策效应显现还不够充分的问题。一方面,海南经济体量小,相关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数量不多。如涉种进出口业务,在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前,除部分科研需求外,基本无相关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相关审批权下放以来,仅有16家企业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部分试点业务未能正常开展。如自2023年1月底开始,国际邮轮企业暂停了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邮轮运输(2023年3月29日起暂定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复航),因此到目前尚无外籍邮轮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三、下一步工作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力助推
13、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针对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推动以下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海南省有关部门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大决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晓转口理解度,使更多经营主体了解政策、会用政策、敢用政策,更大激发经营主体参与改革试点的热情,增强投资创业的信心,为改革试点提供良好的基本面支撑。(二)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支持力度,对决定顺利实施需要相应优化调整的配套管理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为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探索提供更充分的政策空间。海南省要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三)进一步用足用好海南立法权限。支持海南省积极统筹用好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及地方立法权,结合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对决定实施需要配套的相关措施予以明确,确保相关试点政策进一步落地落实。(四)大力推动相关试点业务实际投入运营。海南省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政策、信息等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推动更多经营主体将相关试点业务投入实际运营,使试点政策更多”开花结果,取得更大实效。国务院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