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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或定时定点投
2、放点)运往垃圾处理终端设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建筑垃圾(渣土、泥浆)、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垃圾处理费。第四条: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2、市发改局负责核定收费标准以及价格管理;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未按
3、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纳入征信平台。3、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奖惩。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负责征收单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5、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对乡镇街道垃圾处理费管理情况的审计。6、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为本辖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乡镇(街道),根据征收目标完成的百分率
4、情况,相应降低垃圾处理费的返还比例,从而减少已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返还金额,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绩(考核)中。第二章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依据关于调整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23)5号)执行,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根据行业类别按照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待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后逐步推行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第七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第八条:征收对象的收费方式。1居民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供水公司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垃圾处理
5、费”,安装独立水表的居民统一由供水公司按月在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由属地乡镇(街道)核定户数后,由供水公司在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市供水公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2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户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缴纳垃圾处理费;3 .农村、山区等地无法通过水费收缴的居民,统一由村居(社区)委员会代收后缴纳垃圾处理费;4 .出租房和建筑工地暂住人员由房东或承租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5 .早夜市中的餐饮单位超出门店设置就餐场所的也需按照面积缴纳垃圾处理费;6 .旅游景点按上年度的售票量缴纳垃圾处理费;7 .客运(含动车站)单位
6、按上年度的售票量缴纳垃圾处理费。8 .待实行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后,分类容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垃圾三个以上为混合投放垃圾,参照垃圾混装标准按吨计费。第九条:下列对象经属地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核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农村、山区独居空巢老人;2,连续二个月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住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理费;3 .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优抚对象、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4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应按时结算并及时上缴。供水公司应在每月结
7、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代扣代缴的垃圾处理费(扣除税费和服务费)转至各属地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应在每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足额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垃圾处理费应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慰问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用。第十二条: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严格征收,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同时,不断完善征收方式,灵
8、活多样、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缴费。第十三条:征收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按月登记汇总,上报票据的收发、领用、作废和收费情况。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
9、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Iooo元的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2、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委、审计、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