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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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土地征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我省原办法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予以全面修订完善。(一)修订办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内在要求。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

2、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将征收范围限定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增加了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环节;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体系;健全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等。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有必要全面修订办法。(二)修订办法是规范征地行为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土地征收工作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征收主体责任不明确;有的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部分征地程序缺失、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有的地方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行政复议、诉讼、信访案件频发,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基层征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完善相关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征地行政争议。(三)修订办法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党的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构建起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体系。为充分保障被征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社会保障机制,办法有必要集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完善细化公告、调查、评估、听证、补偿安置、签订协议、费用拨付等法定程序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二、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4、府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度内确保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在全面总结我省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借鉴浙江、江西等省先进经验,通过省内调研、部门座谈、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先后六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征求了11个省直部门的意见,邀请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三、主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土地征收条件。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土地征收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

5、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办法在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规定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二)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规范征地程序。办法分别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工作时限和要求、异议反馈渠道和救济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便于基层实践操作。二是合理划分事权,压实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以及乡镇街办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三是对土地征收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或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完善了补偿安置机制。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土地补偿

7、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二是更加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三是多元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留地安置、调地安置和就业安置等方式。四是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预存款制度,办法规定相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市县政府不得申请征收土地。(四)强化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征地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

8、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防止滥用土地征收权、大面积超前协议圈地行为。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征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征收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建立了批后监管“负面清单”制度。为防范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吸收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征收五种情形的“负面清单”。通过在土地征收领域建立倒逼机

9、制,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主体责任,为常态化加强批后监管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附件2: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县级以

10、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兼顾公共利益与民生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主体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将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及省级新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其

11、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七条【档案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征收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八条【征收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

12、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征收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13、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征收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

14、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十一条【土地现状调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二条【调查要求】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

15、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权利人不能参加且未委托他人参加现场调查,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并共同签字确认,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16、府应当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补偿安置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十五条【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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