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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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XX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大于5000万元的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S)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

2、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第四条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计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跟踪审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

3、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和管理,不参加有关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含主材、设备询价)、质量评价等活动,不能以审计代替结算,以减少审计风险。第二章审计程序-cI-第七条审计机关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力而行,有计划地确定跟踪审计项目。第八条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

4、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应当及时纳入跟踪审计计划。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第九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制定跟踪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审计机关应当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在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

5、跟踪审计通知函。第十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内容应以项目建设推进时序为主线,涵盖建设过程中程序、资金、招标、合同、建设、结(决)算、绩效等重要管理环节和事项,以及项目涉及中央、省级、上饶市级及全市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

6、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六)工程施工管理情况;(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A)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跟踪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项目中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审计监督。按投资控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重点环节、重要节点:(一)前期阶段。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征地拆迁等相关内容。(二)实施阶段。招投标、合同签订、标后复核、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内容。(

7、三)竣工交付阶段。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投资绩效等相关内容。第四章审计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采取以下两种组织方式进行:(一)审计机关直接跟踪审计。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组长与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制定有关审计方案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跟踪审计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二)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5-合同。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编写的审

8、计方案、审计报告进行业务指导,对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跟踪审计服务费取费标准参照德府字(2018)178号文件关于中介机构“一审”服务费执行。经费按照项目资金的保障渠道确定来源,对于使用专项债及一股债资金的,由建设单位从项目资金中予以解决;其他跟踪审计项目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审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择优、公开摇号选择。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六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

9、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一)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资料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估概算及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招投标、标后复核结果、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数据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预算评审价、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清单

10、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四)财务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逐一进行核查。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五)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

11、况。第十七条跟踪审计应按下列步骤实施:(一)积极了解项目征地拆迁动态,关注征地及拆迁的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可以采用抽查、全面审计等方式审查建设单位执行政策、落实方案、标准及程序等情况。(二)工程项目招标、开标前,应了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情况。(S)工程项目招标后,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标后工程量清单(或要约价)复核。(四)施工合同签定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程招标范围内、外所有内容的结算以及非招投标工程的结算,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和使用价值,同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

12、机关有权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全方位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影像、照片图片等资料,记录必须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部记录),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和评价,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六)及时了解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及询价情况,并加强对材料及设备供应环节的审计监督。(七)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原则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结算依据。(A)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跟踪审计项目

13、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式按正常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组织,不再单独下达审计通知书。第十八条跟踪审计应当督促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中标人(或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对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要约价),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复核。第十九条跟踪审计应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第二十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

14、全隐患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审计机关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跟踪审计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和评审报告,不得参与项目建设决策和管理活动。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跟踪审计中介机构、预算编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动态考核。对审核质量低下低效

15、、出现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淘汰,相关移送及责任追究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专业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公开。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评审复核及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对预算编制评审、预算评审复核结果与原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误差超过规定5%的,应扣除原预算编制单位和原审核单位的相关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应予以追回),并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还

16、应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预算编制和预算评审单位一年内出现2次误差超过5%的情形,或拒绝退回已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四)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六)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决策和管理的;(七)中介机构工作过失或其他等原因,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A)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商市财政局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省、上饶市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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