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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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 205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靖远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

2、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内,对零售点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零售点

3、间距、特殊区域办证总量,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第六条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靖远县烟草专卖局设置查询台,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三)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四)生产、经营、储

4、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七)中小学学校内部及距离进出通道(包含消防通道、后勤物资供应出入口通道)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内的;(A)幼儿园内部及距离进出通道(包含消防通道、后勤物资供应出入口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九)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照的区域;(十一)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商业办公楼内,除一楼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办公

5、场所;(十二)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十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场所;(十四)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的,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宜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十五)法律、法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的情形。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

6、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下列

7、规定布局:(一)街道(路)1 .城市街道(路)零售点设置间距应大于80米。2 .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应大于120米。3 .国道、县道、乡道穿过的社、队、村民小组,按照行政村条件办理。(二)居民区1 .城市住宅小区。住户在300户以上的封闭式小区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加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应大于80米;住户在300户以下的封闭式小区不设置零售点;小区外部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开放式城市小区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2 .行政村。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上的社(队、村民小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

8、增加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应大于200 米。3 .新农村(安置点)。指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搬迁或售卖房屋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相对独立的新农村(安置点)居民在每50户以上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且间距应大于200米。(三)特定区域1 .高潮艮务区。高速M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设置,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00米。2 .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合理布局标准。加油站便利店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营业执照说明其具备安全措施保障,

9、不再提供相关证明。3 .客运站点。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户,并且零售点间距应大于50米。4 .综合(集贸)市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及专业市场。市场内部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户,并且零售点间距应大于80米,其外部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合理布局要求办理。5 .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零售点;生产区外部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米。6 .商业步行街。意大利步行街属于开放式的商业街,零售点设置上限4户,在上限范围内采取退出1户新办1户排队等侯的方式进行,并且零售点间距应大于1

10、00米。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零售点的设置不受第十条限制,也不影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设置:(一)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的商场;(二)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饭店;客房在60间以上且有商务中心的宾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四)各类旅游景区内部或游客服务区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在不违背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对外经营的商业楼二楼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业楼内符合娱乐服

11、务场所的按其条件办理,不受总量限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受零售点关于距离和人口方面的限制。(一)对幼儿园内部及距离进出通道50米范围内及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进出通道10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二)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三)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且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

12、上)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但每一个便利店都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一店一证,一店一订,禁止连锁店之间相互调剂,不得线上销售。(四)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原址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五)因政府拆迁、道路建设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原持证人可以在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另外选址经营,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

13、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对特殊群体或特殊情形的优惠,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仅限定为肢体残疾2-4级)、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在办证距离、所处区域人口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佻,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限本人经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经设置的零售点在原址上无法正常经营,原持证人凭有效证明重新申请零售点,新办证距离在新选址区域办证间距规定上下浮40%,且只限

14、本人经营。第十四条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A)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

15、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名称的定义:(一)本规定中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城市街道、乡镇街道、农村集贸市场、居民区、特定区域等以县级局合理化布局规定中的界定和界限为依据。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二)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三)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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