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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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存在对行贿行为惩处不力的现象,致使行贿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行贿案件易发多发,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笔者就如何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谈谈个人的认识。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种种表现当前行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贿案件数量、涉案人员和行贿金额呈现上升趋势。行贿者为获取利益,想方设法肆意行贿,致使行贿案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有的不惜送巨款、下重礼,行贿金额由少到多,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甚至达到上百万;有的查办一起受贿案件,带出一串一窝行贿者,涉及人数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二是行贿行为逐

2、渐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行贿的对象由党政部门领导、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国企负责人扩散到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司法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等;行贿的领域由相对集中的工程承包、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产品推销、争取资金向拨款、验收、干部提拔、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子女升学、毕业分配等领域蔓延。三是行贿行为呈现出长期性、经常性现象。权力、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更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行贿人为了与受贿人建立长期互助关系,打下权钱交易的牢固基础,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获得更大的利益而进行长期“投资”、“放长线钓大鱼”。四是行贿资金来源呈现公款化趋势。现在不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行

3、贿的资金来源是公款,而且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也利用手中权力动用公款进行行贿。五是行贿手段、形式呈现多样化、间接性、隐蔽性。有的把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之机赠送礼品礼金;有的采取“长期投资”、“集中突破”,“走上层路线”、“多层请托“、“人情公关”等方式行贿;有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有的根据行贿者的兴趣爱好投其所好,赠送名人字画、名烟名酒和珠宝玉石等贵重商品,更有甚者用女色透惑,拉干部下水;有的行受双方为掩人耳目,防止走漏风声,逃避相关部门的追究和反侦查的需要,掩耳盗铃、暗度陈仓、心照不宣地炮制假发票、假借条

4、,企图掩盖违法所得款项。行贿物品也由过去送金钱、电器、首饰演变为送期权、干股、房屋住宅、包办出国旅游、帮助海外定居等。明明是价格不菲的“山珍海味”,却声称“吃顿便饭”;分明是沉甸甸的“大红包”,却谦称“一点小意思”等等。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手段隐蔽。二、惩处行贿行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受贿者大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行贿者却很少被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打击行贿的执法环境还不够好。社会公众对行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办案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相互配合协作不够,尤其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反腐败的关系,片面强调发展地方经济,对外来投资者予以保护

5、,当一些投资者行贿遭到查处时,往往偏听偏信,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致使行贿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惩处。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使行贿者有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权力介入市场过多,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些让行贿者有了行贿、腐败的空间和土壤。三是法律、制度的瓶颈制约了打击行贿的力度。刑法笫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二但何为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影响了对行贿罪的及时有效打击。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一般行

6、贿罪”却没有具体的定量标准。标准定高了,防止犯罪的效果不明显,标准定低了,执行成本太高,执行不了,又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比较原则,标准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较难界定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之间的界限。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对象是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但是有相当一批行贿者既非党员,也非行政监察对象,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无权处理。由于我国在对行贿罪惩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行贿入罪的门槛较高,一些法规制度的“模糊带”、“真空带”容易形成行贿行为滋生的“温床”和“避风港”。现实中,有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的趋势,对行贿者停留在诫勉谈话、给个

7、党纪政纪处分就偃旗息鼓,尤其对以单位名义行贿,一个案件涉及到多名行贿者的行贿案例,有时往往法不责众,只要说清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后就不予追究,鲜有定罪的。四是办案机关为突破受贿案件,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在查办案件中,行贿人交待行贿事实,是受贿案件定罪量刑最关键、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对行贿人处罚严厉,势必给办理受贿案件增加取证难度。为查案需要,严厉打击受贿罪,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常常过度运用“豁免规则”,积极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事实,把行贿人变成受贿案件的证人。加之我国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行贿人主动交待的,一般不予处罚。五是执纪执法办案机关缺乏必

8、要的设备和技术,对行贿案件难于控制和发现。一些“正当理由”、“合法外衣”背后的行贿行为往往混杂于日常的工作联系、人际关系、亲情交往和“既得利益”之中,且大多数行贿受贿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的行贿者作案时通常精心策划,采用大量反侦查手段,行贿方式越来越多样、手段更加隐蔽,导致发现难、界定难、取证难、监管难、查处难。三、对行贿行为惩处不力带来的危害如果行贿行为没有受到严厉制裁,会使行受双方得到的利益大于受到惩治的风险,更加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肆意妄为、一错再错。一方面,会让受贿者认为纪检、司法机关对行贿方不会怎么样,彼此有过多次“礼尚往来”、“默契合作”,对方也得过实惠,不会轻易告发自己

9、,从而将党纪国法置之脑后而心存侥幸、一意孤行,胆子越来越大,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牟取私利、权钱交易和捞取好处的筹码,不惜出卖人格、贪污腐化,走向权力寻租的歧途,陷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畸形怪圈中,强烈的拜金主义、攀比享受的心理和贪婪的欲望使他们欲壑难填、难于自拔,沉沦于“温水煮蛙”中,一步步滑向贪腐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放纵行贿行为。有的行贿者错误地认为,对方为自己办了事,送点、赠点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不碍大事;有的利用行贿证据威胁官员,进一步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一些行贿者认为行贿行为少有追究、不必顾虑,在巨大的利

10、益驱使下,仍执迷不悟、肆无忌惮,胆敢以身试法,酿成更为严重的行贿罪。这样,不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制度规定,扰乱正常秩序,恶化社会风气,加剧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而且会在干部群众中留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放任不管的阴影。一些本来看不惯或者不愿意行贿的,看到那些行贿者达到目的之后,或担心自己吃亏,或经不住别人的劝说怂恿,也纷纷效仿,从而使行贿者的队伍不断扩大,形成恶性循环,一些问题还会激化矛盾,诱发滋生其他腐败,酿成重大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四、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是党纪、法律赋予执纪执

11、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严厉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决心严惩行贿行为,震慑行贿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逐步铲除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以惩治行贿行为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惩处理念。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法纪教育和反商业贿赂教育,强化警示教育,严明纪律要求;对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强守法诚信教育,增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行贿犯罪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社会危害性,使“不能行贿、不愿行贿、不敢行贿”的观念深

12、入人心,形成整治行贿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转变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重打击受贿轻处理行贿的执纪执法理念,强化执法观念,将打击行贿行为、严惩行贿违法犯罪摆上重要位置。(二)完善法规体系,抓好源头预防。针对我国在对行贿罪惩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实际,根据新形势下行贿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刚性的法规,增强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并将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量刑情节;要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如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财物支出的服务等,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要统一贿赂犯罪立案标准,降低入罪门槛,使

13、行贿者打消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要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解决公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项目审批权限高度集中等问题;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行项目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廉洁准入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不廉洁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或“行贿黑名单”,对有行贿污点的,取消其投标、竞争、交易资格;要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换、互通与共享,借助违法违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严惩失信市场主体;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通过市场巡查、回访、联席会议等协作方式,不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

14、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不断推进政府的法治化进程,建立诚信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有效地堵塞漏洞和缺陷,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寻租,真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三)加强监督制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为民服务、造福社会,用不好,就会自毁人生、毁前途、毁家庭。缺乏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和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权力运作全过程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廉政准则”、“八项规

15、定”等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放在权力制约、资金监控、行为规范和严格管理上,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对“权、钱、人”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腐败问题的预防上,加强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使领导干部秉公办事、阳光用权,严格自律、廉洁从政,防止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减少和杜绝行贿行为;健全完善网上举报、电话举报、信访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凡是涉及行贿问题的群众举报,只要线索清晰、内容具体,就必须进行认真核查;在公款送礼或涉嫌变相行贿方面,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堵住财政管理漏洞,切断公款送礼的资金源头,加大对预算外和其他体制外资金的治理

16、力度,坚决杜绝“小金库”,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四)加大惩处力度,坚决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毒瘤,他们难以割舍并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我们要树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的理念,双管齐下、严惩不贷,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依纪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行贿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从快、从重、从严处理到位,决不手软、绝不姑息,使之无所遁形。要针对行贿犯罪范围广、向社会多领域渗透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扩大办案效果,遏制行贿犯罪的高发势头。一是要严肃查办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行贿犯罪案件。二是要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执法权、监管权和司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三是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行贿犯罪案件。四是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政府采购、金融、司法等领域的行贿犯罪。五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六是对行贿行为的惩处,要区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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