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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火、禁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2引用标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区及贮存区域的防火安全管理。第一章职责第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控制。第二条保卫部负责对进厂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并向所有入厂人员告知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规定,令其将烟、火留于门卫处。第三条巡检人员应不间断地对生产及贮存区人员进行检查
2、、抽查,确保按规定进行作业。第四条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厂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禁火管理规定第五条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六条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第七条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必须进行试火。第八条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
3、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条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第十一条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第十二条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罚款500元。第十三条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100元。第十四条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4、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第十六条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七条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50兀O第十八条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九条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作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违者罚款100兀O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
5、罚。第三章禁烟、禁酒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厂区(指生产区、办公区)内吸烟,一经发现,对违规者罚款2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违反此项规定月累计两次者,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予以免职处理,其他人员予以开除。在防火重点区域吸烟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第二十二条严禁将香烟及火种带入厂区,一经发现,对违规者罚款50元。在工作场所发现烟头、烟灰,无法查明吸烟者的,对在该场所的部门负责人处以每个烟头5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上岗,一经发现,对违规者罚款2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违反此项规定者,予以开除。(公司领导安排因公务接待除外)。第二十四条对外来业务人员吸烟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由安全环保部对全公司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