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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待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所各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领导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2、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四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五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六条公司行政管理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公司行政副总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第八条公司内部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
3、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第十条各单位应设有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第十一条生产调度中心、生产车间、设备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保证开展职业卫生、环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预防职业
4、病危害考核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五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保持完好,并有维护校验记录。第十六条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保证其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第十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
5、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及时整改。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
6、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7、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二十六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二十七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八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8、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九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行政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
9、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
10、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五条公司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六条公司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
11、严重职也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三十九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一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
12、二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四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公司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他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报告。第四十六条公司应
1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行政管理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四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五十条
14、公司行政管理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十一条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二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三条
1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四条公司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各生产车间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公司行政管理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