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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邛煤市桑园镇中心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邛峡市桑园镇中心幼儿园O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一张丽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实施科学的
2、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的身心全面协调发展,为幼儿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SO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邛竦市教育局和管理机关邛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邛回市桑园镇马鞍10组,邮政编码:611531。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
3、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5万元整: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资产性质张丽苹5资金2011年8月自由民间(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8个,在校生总数245人。(-)办学层次:学前教育。(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学习期限为3学年。(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幼儿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
4、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每届任期工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
5、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
6、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
7、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第二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
8、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
9、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四章党建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幼儿园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六条本幼儿园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若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
10、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群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幼儿园开展党的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幼儿园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二十八条本幼儿园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幼儿园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党组织任期届满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认真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幼儿园为党组织开展活
11、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条本幼儿园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中心(院等)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支持配合在本幼儿园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一条本幼儿园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幼儿园管理会议;支持党组织对本幼儿园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本幼儿园支持党组织对会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宣传,指导会员中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
12、。第三十三条本幼儿园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本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一)党员人数1名,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本幼儿园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邛珠市教育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陈英,在本幼儿园开展党的活动。(二)本幼儿园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幼儿园管理会议。党组织对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
13、、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丽苹。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
14、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三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举办者不要求(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5、盈余不得分红;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以及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登记表。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