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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图审、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2、以下简称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对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及监督管理。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采集、认定和公布全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守信、失信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四条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采集和归集守信、失信行为,并报市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第五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认定、公布、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将在
3、门户网站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组成。第八条基础信息是指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个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第九条守信行为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诚信义务,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对其信用构成正面影响的行为。第十条失信行为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业工程中,违反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对其信用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关于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由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详见附件)查证认定并予以记录。第十二条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要做到建档留痕,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完整。第三章红黑名单的认定及应用第十三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向企业所在地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红名单:1 .连续三年未发生失信行为;2 .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 .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5、罚;4 .没有被其它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四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红名单信息认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适时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专栏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将予以确认并公布。红名单有效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有效期限内若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撤销红名单信息,并撤除公布信息:1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2 .有效期内,企业注销的。3 .其他可以取消资格的情况。第十五条对红名单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按照“容
6、缺受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2.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六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2 .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规划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3 .12个月内有3次
7、(含)以上失信行为记录的。4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5 .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防设施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被法院判处刑罚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审核后,书面告知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拟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为其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
8、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十八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黑名单信息,适时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专栏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2个月,期限内,如存在再次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公布期限为24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应延长公布期限。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延长6个月。第十九条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应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 .加大对其日常从业行为的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2 .限制参加国防
9、动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3 .限制参与本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活动,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推动企业从业信用信息,供其作为信用管理及综合运用的考量因素;4 .建议列为资质管理重点对象,限制其资质申请、升级等,并抄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应资质管理部门;5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6 .黑名单期限内人防行业禁入;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红名单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在公布期限内如发生基础信
10、息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企业所在地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并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红名单条件的,及时移除并在专栏进行公布。第二十一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黑名单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或者黑名单情形的,或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将其移出黑名单。第二十二条失信行为公布期限为6个月,在公布期限内修复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当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失信行为公布期限内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失信行为的公布期限延长至被移出黑名单之日。第二十三条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收到失信行为书面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
11、放弃申辩权;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对失信行为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负责认定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确定有误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试行。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5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
12、备生产安装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6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7 .重庆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行为(黑名单)认定告知书8 .重庆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审核表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不按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或其他人防专用设备的;三、在人防专业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四、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政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人防专业规范要求的;五、不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六、使用未完成物资进场验收的人防防护设备、防
13、化设备或其他人防专用设备的;七、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的人防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文件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五、应当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未进行备案的;六、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4、图签和出图专用章;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设计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十、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十一、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十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十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十四、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失
15、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二、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四、应当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未进行备案的;五、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八、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九、不配合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在检查中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十、工程建设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的;十一、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十二、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十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十四、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报告的;十五、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人员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的或签订合同时派驻但实际未到位的;十六、其他违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