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05105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86.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亲,该文档总共3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docx(3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关评估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

2、响,以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活动。第三条【主体责任】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得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第四条【工作要求】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建

3、立健全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履行下列职责:(-)在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三)贯彻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研究制定本市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羌口/(四)完成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

4、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协调机制召集人。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第六条【工作协同】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本市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部署,加强J11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协同,推动建立工作联动、专家咨询、第三方评估互评等J11渝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审查环境。第七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本市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的必要程序,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通过评估

5、、抽查、清理等机制落实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审查规则第八条【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审直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第九条【审查流程】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2)中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第十条【审查主体】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6、,由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作出公平竞争审蛰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审。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7、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第十二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定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第十三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的政策措施:()限制外期口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企业迁出、商品和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

8、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规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歧视性价格;(五)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第十四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二)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

9、优惠政策;(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五)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内容的政策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二)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三)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限制价格(四)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第十六条【例外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

10、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终止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明确合理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第十八条【征求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在对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

11、意见;(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上级主管机构提出咨询。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问题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结论。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将公平

12、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公文办理系统的结论视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第三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会审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会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二)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且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第二十一条【会审程序】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起草部门应向同级协调机制办公室申请会审,并提交下列材料:(-)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

13、审的申请函;(二)政策措施文稿;(三)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四)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等。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审申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会审方式】会审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第二十三条【会审意见】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会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供起草部门参考。起草部门在报送有关政策措施

14、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会审意见。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并存档。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评估】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与政策制定机关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蛰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

15、的;(二)被多个单位、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三方评估结果是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可以参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二十五条【互评机制】本市推动建立川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交叉互评机制,深化川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一体化协作,全面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协作。第二十六条【清理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清理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除。清理情况应当纳入

16、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动态清理机制,对经投诉、举报、督直、抽查、评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自查等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第二十七条【抽蛰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发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开展核查;经核蛰属实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整改。第二十八条【举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