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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自查制度。2 .膳食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对所有经营摊点的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3 .膳食中心设立由中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各餐厅经理、各合作经营户负责人组成的膳食中心食品安全自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处罚等工作。4 .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每月开展一次;专项自查:根据师生投诉、季节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开展。5 .当膳食中心各经营摊点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时,将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6 .对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将查清原因、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7 .膳食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人员、自查结果和整改、处罚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8 .每次自查结果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报告。发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问题时还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