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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5年)X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全县的行政执法监督总体工作。XX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XX县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实事求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第五条意见书的制发应当遵循违法必究、合法公正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县政府和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调查提供便利,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纠正意见书中所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机构
3、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八)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十)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县政府应制发意见书。第九条意见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或问题的来源;(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应
4、当消除的隐患;(四)意见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五)行政执法机构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意见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意见书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书面送达有关单位。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书面回复县政府,由县司法局代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书面报告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可以决定适当延期。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构认为不存在意见书中所述情形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内,意见书的监督意见可以停止执行。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对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县政府。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逾期未按照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意见书工作档案。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