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南瑞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强化阶段测试卷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中南瑞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强化阶段测试卷二.docx(7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2021年中南瑞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强化阶段测试卷二1、考试时间:14:30-17 : 30,三小时2、考试内容:单选50题,每题1分;多选35题,每题2分,不定项15题,每题2分,总共150分3、注意事项:(1)考试进入后,必须填写姓名(2)考试开始勿切换系统,或者退出系统,否则再次进入需开始重新答题(3)认真对待,如实作答您的姓名:填空题*1 .甲常年外出打工,家中承包地无人耕种,某高速路建设时须占用甲的承包地,因无法联系到甲,当地政府直接占用了甲的承包地进行建设。年底甲回家后,拒绝了当地政府提出的高额赔偿,坚决要求拆除自家承包地上的高速路段。甲的行为违背了下列哪一基本原则?()单选题*A
2、.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答案】D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领域,对他人意思自治的不法或不正当干预,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反。本题中,甲并未违背何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故A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并未提及甲与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公正,因此不违背公平原则。故B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根据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形式
3、平等或机会平等)。本题中,并未提及甲与何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不违背平等原则。故C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照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本题中,甲坚决主张返还请求权,属于行使权利损害公共利益,构成对权利的滥用,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D选项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2 .下列关于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A.甲无偿搭乘乙的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损伤,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甲与乙共同前往无人区探险,甲遭狼群袭击受伤,甲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C.甲与乙打赌将灯
4、泡放入嘴中,在取出时灯泡破碎划伤甲的口腔,甲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正确答案)D.乙失恋后约甲喝酒,甲烂醉如泥,乙将甲送至楼下,甲在楼梯中睡着,手臂因寒冷而坏死,甲无权向乙主张赔偿责任答案解析:甲搭乘乙的便车,属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乙对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不当选。共同前往“无人区”探险,参与者形成“危险共同体”(不同于普通的“驴友关系如有人陷入险情,其他参与者负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若有救助的能力,确故意或因过失不予救助(不作为),并因此致陷入险情者遭受损害,成立不作为过错侵权。本题中,甲陷入险情,其他参与者虽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面对狼群袭击)缺乏救助的作为能力,因此
5、不成立不作为侵权。故B选项不当选。乙未尽到一个理性谨慎人的注意义务,对甲因打赌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当然,认定为间接故意亦不算过分),成立过错侵权。同时,甲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故C选项当选。对醉酒的甲,乙因其先前行为(推杯换盏)负有保护的作为义务(负有采取措施防甲因醉酒遭受损害),乙有作为的能力,但乙因过错不作为,致乙因醉酒遭受损害,成立不作为过错侵权,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3 .李某自杨某3岁即将杨某收为干儿子,在杨某成长过程中,李某多有照顾。杨某6岁上小学时,李某赠与杨某价值1000元的书包一个。杨某12岁上小学时,
6、李某赠与杨某价值10000元的自行车1辆。因精通电子竞技,杨某在课余时常参加电子竞技比赛,获得奖金颇丰,学费均从其奖金中开支。杨某15岁上高中时,李某赠与杨某价值100000元的小汽车1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A.杨某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杨某受赠书包的行为有效C.杨某受赠自行车的行为无效D.杨某受赠小汽车的行为有效(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8条第1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杨某虽获得颇多奖金,
7、但并未以此为生活来源,因此其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杨某6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书包的行为无效,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故B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2岁时,以及15岁时,杨某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8、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自行车和小汽车赠与合同,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I单选题I*A.甲误认为家中冰箱出现故障,而前往乙商场购买新冰箱B.甲误认为乙精通电子设备而与乙签订电子设备采购的委托合同(正确答案)C.甲误认为乙具有偿债能力而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事实上乙已无偿债能力D.甲误将邻居购买的草莓波波酸奶当作自己购买的饮用答案解析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对于家中冰箱是否出现故障的误认,并不成为甲购买新冰箱的法律行为的内容,其仅为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动
9、机,不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不当选。甲与乙订立委托合同时,对相对人乙的特征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错误认识(误认乙精通电子设备),且因该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故B选项当选。“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工债务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交易上的典型风险,当此种风险发生时,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不当选。重大误解是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制度,适用对象仅限于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甲误取乙的草莓波波酸奶饮用系事实行为,固然属于“文学上的错误,但不属于“法学上的错误; 无适用重大误解制度撤销的余地,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5.李某
10、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杨某代理自己出售房屋一套,杨某为尽快出售该房屋遂向戴某虚假陈述该房屋为A小学的学区房,戴某信以为真遂购买该房屋。李某对杨某虚假陈述之事并不知情。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A.戴某可向李某撤销该买卖合同(正确答案)B.戴某可向杨某撤销该买卖合同C.戴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D.戴某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撤销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不包
11、括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辅助人,本案中,杨某属于李某的代理人,杨某实施欺诈的,直接认定为李某实施欺诈,戴某的撤销权不受限制,因此戴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撤销。故A选项当选。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系“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为。撤销权人作为原告(申请人)行使撤销权时,以谁为被告(被申请人)呢?对此,法律未作规定。根据通说观点,分两种情形:(a)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则被告(被申请人)为该相对人;(b)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则被告(被申请人)为因被撤销法律行为获得利益者(抛弃动产的先占人)。杨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12、,因此戴某不得向杨某主张撤销。故B选项不当选。若戴某选择不撤销该买卖合同,则李某应当交付学区房,但本案中的房屋不属于学区房,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因遭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任何一个除斥期间经过,受欺诈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起算;第二,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自受欺诈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戴某的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而非90日内。故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6.李某与杨某系邻居,李某家中装修时,不慎误取杨某家的水泥用于砌墙,并将杨某珍爱
13、的木制窗户一个安置在自己院内用于装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单选题*A.杨某可向李某主张返还水泥B.杨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木制窗户C.李某取得水泥的所有权(正确答案)D.李某取得木制窗户的所有权答案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动产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后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其要件有三: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b)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者改变其性质不能分离);动产与不动产归不同人所有。水泥与李某的房屋附合,故不动产所有人李某取得水泥所有权,杨某已不再是水泥的所有权人,故无权主张返还水泥。故A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木制窗户仅仅放置在
14、李某院内,并未成为李某房屋的重要成分,因此李某未取得木制窗户的所有权。李某无权占有杨某享有所有权的木制窗户,杨某可以向李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7 .袁某为与女友吴某共赴音乐节,遂向李某借款5000元,以自有手机设立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袁某将该手机出租给胡某2年,胡某对手机抵押一事毫不知情,并预收全部租金3000元。1年后,袁某未按期偿还李某的借款,李某申请对手机进行拍卖,被贤某拍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A.李某的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不成立8 .袁某与胡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C贤某有权要求胡某交付手机D.贤某无权要
15、求胡某向自己支付租金(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李某的抵押权自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不当选。该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B选项不当选。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本题中,李某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且胡某对抵押之事并不知情,故李某实现抵押权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贤某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不得要求胡某返还手机。故C选项不当选。贤某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由于胡某已经支付租金,故贤某不得要求胡某再次支付。故D选项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8.2019年8月1日,孙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借款当日,为担保李某的债权,孙某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