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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推行重
2、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各县(
3、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明确法制审核人员配备要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明确设置职能科室,并确保专职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
4、备。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为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解决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执法任务较重的机关可明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机关可以按专兼职方式协调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三、明确法制审核队伍素质要求,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要求,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法
5、制审核人员的比例,科学设定法制审核人员招录和选配的标准,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逐步实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各县(区)、各部门可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四、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要求,提高法制审核质量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就是要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各县(区)及其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重
6、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在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过程中,要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各县(区)及其行政机关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附件: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附件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第三条法制审核
7、人员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第五条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八)典型案例解剖、分析;(九)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第六条法制审
8、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能力。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第七条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主要采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5日。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第八条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市司法局通过督导、考核等形式对参训法制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1-一条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