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13379 上传时间:2024-06-0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耦登记管理规定2023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耦登记管理规定正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耦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辩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名耦在企业申言青登记时,由企业名耦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耦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耦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耦登记申言青,监督管理企业名耦的使用,保护企业名耦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对企业名耦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fi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耦,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耦。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耦,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耦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耦。第七条企业名耦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耦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3、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耦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辄(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企业名耦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耦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耦的,其外文名耦应当与中文名耦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九条企业名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耦、国际组织名耦;(四)政党名耦、党政军机关名耦、群众组织名耦、社会团体名耦及

4、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耦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耦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耦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耦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I1在企业名耦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槿的机关批准的

5、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耦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耦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耦,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耦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穗,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耦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6、,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耦中使用总机构的名耦。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穗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耦。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耦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企业名耦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I#企业名耦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I#企业名耦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企业名耦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言青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7、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言青企业名稀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I1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后,核发企业名耦登记证书。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耦保留到筹建期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辨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穗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耦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穗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

8、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耦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耦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咨肖未满三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辨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名耦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K变更。第二十三条企业名耦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耦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耦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愤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不再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耦。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

9、主管机关申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耦,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I1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的,应当由企业愤商解决;1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相同的企业名耦,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愤商解决;愤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耦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耦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I1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

10、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辨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耦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

11、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耦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耨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耦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常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I1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

12、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耦,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I1企业名耦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耦登记注册的申言青,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名耦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穗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耦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

13、区)企业名耦后,应当核发企业名耦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耦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登记注册。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耦和个体工商户的名耦羌枪芾恚握毡竟娑口葱小?P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耦,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第三十二条企业名耦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耦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穗登记管理规定.docx)商标专利合同:企业名耦登记管理规定正文内容结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