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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号)2023商标专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号)正文内容(1984年3月12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8月25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第四章专利申I1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
2、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ft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ft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辨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专利的权
3、利属于该单位;申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的定的,从其的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言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愤议的以外,申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被批准后,申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言青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专利的,专
4、利权授予最先申的人。第十条专利申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I#权或者专利权的,常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营青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言午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午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言午可
5、,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可人无权允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公布后,申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用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
6、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辨理。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t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愤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辨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7、国申专利和辩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辨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it专利和辨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te专利代理机构辨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辩理专利申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辨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专利,委t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辨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申t人提出专利国际申的,应
8、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II。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和请求。在专利申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并且记载在申言青日以
9、后公布的专利申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
10、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专利的申n第二十六条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人姓名或者名耦、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
11、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申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文件之日为申日。如果申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日。第二十九条申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I1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I#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愤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的
12、,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I1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t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提出。第三十二条申I1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I#。第三十三条申人可以对其专利申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文件的
1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I1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专利申言青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I1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I1自申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进行实质审查;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I1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
14、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1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I#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隙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经申人隙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
15、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吉青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言青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人。专利申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止和无。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魅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