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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使得相关工作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实现人民银行政策目标和履行中央银行账户 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办法充分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和准则,通过对中央银行存款 账户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具体情形及审核标 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推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 理与服务规范化、透明化
2、,便利有资格开户的机构享有平等的中央银行存 款账户服务。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 目的依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定义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和职 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账户申请与开立,针对开户环节,阐释了中央银行 存款账户的类型划分、开户情形、开户条件、开户申请材料、异地开户要 求,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对开户分级审核的要求,并明确开户机构应 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明确了 账户变更和撤销的具体情形、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环节的各项要求等。 第四章账户使用,明确了账户的主要功能和用途,规范了账户使用过程中 的
3、身份验证、对账、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还明确了账户计息、保密要求和 档案管理等事项。第五章纪律与责任,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以及对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人民银行的相关纪律要求及处理措施。第 六章附则,解释了办法中相关名词和术语,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 施行日期等。办法附件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书及授权书的样 式进行了规范。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 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 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 等法律法规规章,
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 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开立的用于资金存放的负债类账户。开 户机构具体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 构。机构。(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 护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 手方)、重要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四)境外中央银行或者货币当局、国际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 (以下统称境外机构)。(五)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六)因业务办理需要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
5、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遵循以下原 则:(-)规范审慎原则。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 动开户机构规范使用账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防控支付风 险。(二)高效便捷原则。持续提高账户服务效能,合理精简账户业务办 理流程和手续,便利开户机构办理业务。(三)公正平等原则。对境内外不同类型机构、内外资机构一视同仁, 提供公正、平等的账户服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及 协议,统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 户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服务,对结算账户开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中
6、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开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和分工与开户机构法人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具体承担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第二章账户申请与开立第六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 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账户、结算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业务专用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可以调整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类型。第七条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
7、,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 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一)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因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现金 存取、资金转账、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可以申请 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本机构代办的预算收入、 代理国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 户。(三)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特种存 款,可以申请开立特种存款账户。(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存放客户备 付金,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五)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因资 金结算
8、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六)金融机构因办理结售汇业务需要,境外机构因业务需要,或者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 户,或者使用已经开立的其他专用账户。(七)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业务专用 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 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经理国库等与依法履职和中央银行业务 相关的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因经费核算等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经费类其他 专用账户,并按规定级次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
9、营。(二)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三)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四)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 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第九条 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 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所在地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设立中国 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者确因其他业务需要,开户机构可以申请异地开户,由 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组织和指导其在异地 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第十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符合开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10、(二)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申请书(见附1)。(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四)业务许可证正本或者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他人申请开户的,应当提供法定 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加盖单位 公章,格式参照附2,下同),经办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预留印鉴,包括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印鉴为授权代 理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授
11、权书。第十一条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需 提交补充材料,说明本单位目前或者预计正式运营后服务的市场范围、交 易规模及所占市场份额、机构清算及结算模式、系统参与者的类型和数量,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和账户用途,以及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原 因和必要性、拟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流程等情况。(三)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 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用于结售汇的还
12、应当提交即期结售汇业 务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的,应当 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材料,相关协议的封面页(如有)、签字页、涉 及账户管理条款页的复印件,并预留业务主管部门印鉴。(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开户机构同时申请开立多个类型账户的,应当逐户准备开户申请材料 (涉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务许可证、行业监管部门批 准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经办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除外),并 可以指定使用一套预留印鉴;已在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过账 户的,可以指
13、定使用已有的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指定使用预留印鉴的,应 当对相关预留印鉴的款式和使用方法予以书面明确。第十二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结算账户除外)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其不予开户的原因。第十三条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 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 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本办法
14、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补 充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户机构的 开户必要性进行审核和批复,审核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 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明确账户是否计息及计息规则;审核不通过的, 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开户机构告知不予开户的原因。开户必要性的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机构是否为其他机构提供 证券或者资金清结算服务;开户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并使用中央银行 货币结算是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信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等。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一)非开户机构真实开
15、户意愿的。(二)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三)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四)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五)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 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开户机构法人 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户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受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 理协议约束。境外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 如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已明确账户服务和管理要求,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后,无需与境
16、外机构另行签订中 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开立账户,无需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 议。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完成账户开立手续后, 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户机构。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七条 开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 的1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要求的时限内申请账户变更:(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二)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三)单位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四)开户机构因开通、变更或者取消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 结算、代理结算等业务需要,导致账户用途发生变化。(五)账户类型发生变化。第十八条 开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