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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等工作,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特制定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第一条评选范围与比例1、评选范围:XX2、评选比例:XX第二条评选标准1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师德高尚。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严守纪律,乐于奉献,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团结。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升旗、会议、娱乐、劳动等活动。4 .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刻苦钻研教学业务,认真备课,教案规范,因材施
2、教,课堂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课题研究、教学能力比赛、指导学生技能比赛,并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5 .凡在本年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年度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I)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2)发生过工作事故者;(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者;(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者。第三条评选程序(1)各部门根据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比例推荐候选人。(2)各部门根据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严格进行评审,确定人选,报学校校委会审批。(3)校委会研究确定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第四条奖励办法(1)先进教育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2)先进教育工作者获得者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