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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集 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 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 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带下,负责 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行政在学校党委的领带下, 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 支部委员会和行政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对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
2、流合 作中的重要事项,需由学员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 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部 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 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后再提交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部 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 定权。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 体讨论,作出决定。凡属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 学院书记院长必须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之后再提交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院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
3、相 关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 容。(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课 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年度、学期工作计划。(S)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和废止。(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社会、招生就业、安全 稳定等重要事项。(五)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 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六)报学校审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七)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录用、聘任,职称评定、 教职工年度
4、考核、学习进修等方案。(A)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议题确定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 商定。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的议题和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 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 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等。第八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 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内 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属于思想政 治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
5、主持,其它事项由院长 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院长、副书记、 副院长,视实际情况可扩大。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 列席人员。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 人缺席时不宜召开会议。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 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不能出席会 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前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以 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
6、议事程序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 成员做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它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主要负责人末尾表态。第十四条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讨论的 议题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 但不能久拖不决,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第十五条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 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 密规定,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及其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内容,必须及时向学校有 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第六章执行与反馈第十八条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 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及时向党 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 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确实需要变更决定或者应当经过党政联 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 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作 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并 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