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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 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 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来华留学生是指通过我校注册而获 得国家承认学籍、学历的来华留学生。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 我校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鉴于来华留学生 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来华留 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等公共
2、课程。根据各专业特点,攻 读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作适 当调整,但每个专业都必修“中国概况”和“汉语综合课”。第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需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华友好。(二)遵守我校纪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各专业规定的课 程,包括语言文化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通过课程的考 试和考查。(S)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医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 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如用英文撰写的硕士论文,必须有800 字以上的中文摘要。L学术型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按要求发表学术论 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应是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
3、 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含 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学院”。2.专业型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通过学位 论文答辩。(四)通过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 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平。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未达到HSK要求 的,如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要求,可重新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我校来华留学生学籍注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 责;教学、毕业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和 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协同组织开展。第六条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按学校学位 审核办法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授予硕士学 位要求的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者,由 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正本为中文,副本为 英文译本。中文正本与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校内 外专家进行审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处理意 见。(S)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 定。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