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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全区各级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对应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法人的组建文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
2、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第五条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
3、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一)自治区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自治区水利厅直属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组建。(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以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已明确管辖权的,由负责管辖该工程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四)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法人机构,实行“一地一法人”集中式专业化管理,集
4、中承担辖区内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五)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由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六)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以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三)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
5、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o(四)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五)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第八条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的,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及履行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7、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按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五)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七)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
8、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A)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九)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十)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十二)负责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
9、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十三)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十四)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十五)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各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十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廉政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
10、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定期对参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定期检查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建立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等措施。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法
11、人应当执行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各参建单位名称及责任人姓名、项目质量负责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方式、行政监督单位电话等信息。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执行考勤制度,按合同约定对市场主体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勤。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实名制在岗信息化考勤,实现动态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结算、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责任。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工地,营造和谐的建设环境。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通过书面、信息化系统等方式报送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12、、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每年年底报送当年工程建设情况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第十八条 鼓励项目法人结合水利项目建设实际,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化,促进建设与运行管理、调度、监测等环节信息化融合,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第四章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以及合同等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按规定对问题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
13、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考核。鼓励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目标考核内容应当涵盖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过程评价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开展的评价结果,应列入主要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 对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按程序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二十
14、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及广西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2020年11月27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15、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仍处于大规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加快建立适应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坚持制度先行,通过制度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法人专业化水平。二、制定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办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合法性审查。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办法坚持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和职责,推进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与时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