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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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 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 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 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 47号)、关于加快 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 105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 37号)、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 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

2、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 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 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 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 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 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 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 发电项目(即2

3、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 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 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 网企业共同认定。第六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 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 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 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 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 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安全高效”的原则,科 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第八条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 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 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 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 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 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 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 立、共享方向发展。第九条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 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

5、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第十条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 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 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 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 景。第十一条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 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 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 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 及专家评审。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级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6、,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储能项 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前需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 应用场景等建设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 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 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 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储能型式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四章建设并网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

7、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水保、用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落实 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系统应高效、可靠、耐用,循环寿命和 系统容量保持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规范要求。新型储能 项目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鼓励优选 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第十七条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 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 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 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 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

8、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 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 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应资质。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 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 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 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全程做好技术指导、签订协议等并网服务工 作。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 完成相关手

9、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 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 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 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 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 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 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 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

10、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第五章运行调度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 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 能系统作用。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 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 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 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 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 300次。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 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

11、程信息。县(市、区)级能 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 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 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六章市场交易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 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 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 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 服务获得收益。第二十六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 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

12、容 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 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第二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 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笫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 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 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 运行等机制。第七章安全监管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 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

13、将储能电站安 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 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 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 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14、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 故发生。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 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 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 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 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 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 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 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 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 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第八章一附则第三十四条 条办法由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一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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