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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的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
2、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或党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二章会议主要内容第五条党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有关企业发展、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计划、措施;(二)制定
3、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决定重要请示、报告等;(四)制定党的建设、组织和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洁建设的规划、方案,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决定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六)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中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内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七)审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A)提名、推荐和审议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的人选,确定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后备人选,酝酿集团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后备人选,决定集团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九)制定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规
4、划和实施计划;(十)决定下属企业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十一)评定先进党委(党总支)、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先进集体和个人;(十二)审议董事会、总经理提议的有关事项;(十三)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会议决策程序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提议召开。八党委会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在提交党委会决策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区分决策事项的不同性质,相应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审查、安全风险及社会稳定风险评
5、估等工作程序,形成相关报告、意见或结论,提交会议,作为党委会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九条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召开时间、议题告知各位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办公室在通知党委委员与会前,应当确认决策酝酿阶段的沟通、咨询、论证、听取意见等各项工作已完成。党内规章制度对召开时间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现场到会方能举行。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现场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第十一条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办公室征求具体议题的承办部门意见后,报党委书记同意,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议题
6、讨论完毕后,无关列席人员即可退席。办公室主任和机要秘书列席会议,机要秘书负责会议的服务和记录工作。第十二条在会议中,党委成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意见。党委成员发表意见应观点明确,表明态度。党委书记应当综合与会人员的各方意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十三条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责任签认等方式形成决议。第十四条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应到会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党内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集团公司管理干部的任免,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发表意见,逐项研究决定。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第十五条会议
7、所议事项存在重大问题需要查明或者党委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第十六条会议所议事项,如果党委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与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有关委员应予回避。回避的具体要求、程序参照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回避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会议讨论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办公室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资料和会议纪要统一存档备查。党委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中签名确认。第十八条党委会决定需形成文件的,由相关部门拟文,党委书记签发。第四章决策执行、督办与监督第十九条对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决策内容执行的进展情况和结果进行督办和检查,及时汇总决策内容的执行实施情况,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和讨论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党委成员、列席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经集团公司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