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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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农林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市巡查、审计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农业农村负责管理的各级资金,包含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市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市林业和水利专项资金、区级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为中央、省、杭州市

2、、临安区各级财政资金以项目形式给予补助或奖励的由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各类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政策性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农业救灾等各类普惠资金和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改革发展和林业资源保护等林业专项资金,根据职能和政策由局属各责任业务科室(单位)负责按规定执行,需按要求填报资金拨付进度。条线上有专门制定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已出台并生效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以预算指标的形式下达区农业农村局的项目,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资金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支付审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联合有

3、关单位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预算审核、监督预算执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区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农业农村领域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设在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局属各业务科室(单位)按照牵头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报备、分线操作、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具体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储备项目审核,项目申报、立项、入库、实施、验收、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管理。计划财务科负责做好各级财政资金拨付,牵头组织各业务

4、科室(单位)做好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价,进行汇总上报。其中区农林技术推广中心、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各自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汇总统计工作。第六条各镇、街道(平台)对项目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对申报项目有无重复申报、项目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规范、安全施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反馈,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第三章储备管理第七条项目流程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储备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农口相关扶持方向和

5、政策,结合我区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储备库项目申报指南来进行,并按要求公开发布储备通知。第八条储备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自愿申报,由所在各镇、街道(平台)审核后报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审核。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审查等审查后择优推荐项目,经局项目领导小组分类整理、集体核定后汇总入库。建立全局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储备工作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各开展一次,入库后动态进行立项、实施、变更、验收、资料上报等管理。第九条纳入项目库储备三年未立项实施的项目,或因政策调整不符合投入导向的项目,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的,应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第四章立项管理第十条推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实施

6、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行负总责,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由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各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的政策文件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立项项目原则上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申报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主体、详实的建设内容、预算投资额、建设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等,以工程建设为主的基础设施补助项目,还应当要求项目建设主体提供工程相关预算审核资料。项目的建设主体、用地审批、方案可行性等由镇(街道)负

7、责初审,通过现场踏勘和查看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立项意见。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各业务科室(单位)及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涉及用地或环保等问题的项目应邀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或生态环境临安分局属业务科室联合审查,由组长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项目用地审批、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投资额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定立项项目。涉及重大投资的项目建议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预算审核。第十三条确定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抄送项目领导小组并说明资金来源。涉及补助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建

8、设内容要求和相关责任义务。当年未能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还可作为下一年度的储备项目。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不可抵抗因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报批,变更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0%,变更后建设内容须符合原项目申报要求,变更后总投资不得低于原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镇(街道)、村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需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服务招标投标。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绩效管理机制。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及

9、所在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现场中期检查记录表,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协调沟通,确保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做好实施工作;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项目实施实行档案管理机制。项目主体要妥善保管项目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资金使用台账、实施总结、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以备验收。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启动建设实施,因故不能启动建设的,需申请延迟开工。如在半年内未启动建设的,予以取消项目立

10、项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六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整理好相关资料,进行自查自验。同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要包括绩效总目标实现和产生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经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接受验收申请后,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提供各类合同、票据以及工程结算书等完整资料,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和项目财务审计。原则上对项目补助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审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为项目单位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审价,另有规定的除外。预算造价、规划设计、监理、

11、代理等前期费用,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业务科室(单位)应当对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完整、合法进行审核,除符合补助条件的劳务开支和向个人发包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外,不允许出现个人代开发票的情形。第十九条审价或审计完成后,各业务科室(单位)及时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列入省、市、区重点项目验收意见须报项目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可邀请省市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第二十条设立项目事后绩效评估机制,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及区财政做好

12、绩效评估工作。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项目支出需要取得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第二十二条对涉企的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且条件成熟的,可以按照项目进度预拨项目补助金额,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其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并适当考虑资金执行率进行资金预拨。各业务科室(单位)要根据项目开工情况做好项目甄别工作,并联合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报备局计划财务科。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各牵头科室(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

13、用效益。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结转结余的农口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管理采用报表报送制度,各业务科室(单位)必须按照项目领导小组要求按月上报报表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数据应如实准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各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履职,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严格追责问责。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性质、

14、内容、标准及投资规模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立项目管理预警制度,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项目主体和法人列入项目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并取消该主体三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提交上级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上级农口项目资金对拨付方式、结余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结余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农林渔业产业项目特别是创新性、科技性强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全区性的引领示范性强、农民增收明显的项目,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和本区对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附表:1.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汇总表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汇总表单位:万元序号业务科室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项目状态(入库/立项/完成)投资额计划补助资金来源资金拨付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年度)项目名称主管部门161-农业农村局预算单位161001-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万元)资金来源年初预算数全年预算数全年执行数全年执行数(其他)执行率(A)(B)(B/A)年度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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