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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一、督察制度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林长制运行制度 机制,保障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县林长制办公室结合全 县实际,组织起草了XX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在 征求了全县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及县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县林 长制领导小组同意,于XXXX年3月31日印发执行。xx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围绕建立协调有序、 运行高效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强化林长责任落实,规范县级林 长制督察工作,加强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察力度,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为全面构建党 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
2、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 原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二、督察主体及督察对象根据督察主体不同,分为县级总督察、县级副总督察、县 级督察。三、督察人员组成从县人大、县政协、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林长 制办公室、联系单位抽调和聘请专家学者。四、督察方式和主要内容()全面督察。(二)专项督察。(三)重点督察。(四)督察内容:五、督察组织(-)总督察督察工作开展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二)副总督察督察、县级督察督察工作开展由县级督察 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六、督察程序()制定方案。(二)组织实施。( )任务交办。(四)整改反馈。(五)立卷归档。七、督察结果运用()督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二)督察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 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为参考依据。(三)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县 委、县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