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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5号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5S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2、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
3、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四条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5、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络;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珞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聘任、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O(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
6、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企业负责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五)党委决定的事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重大事项;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安全稳定、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决策: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
7、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二)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以上(含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六)其
8、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四)其他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与企业主业无关联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属国有企业赴省外投资还需经省政府同意。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或者200万元以上的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2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IOO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其他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经理会和职代会等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书记、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根据议题
10、设珞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白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十条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者决定。第十一条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提前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至少提前7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二)重要人事任免,按照中央、省
11、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原则上至少提前3日征求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意见;(三)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7曰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大额度资金运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用途、额度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会议决策;(五)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或者改造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提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做好基础工作。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
12、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五条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时应当记名并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同时由决策事项相关部门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
13、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第二十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
14、度,决策事项完成后考核评价和评估;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90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对违反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监督“三重一大”的实施,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二十五条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15、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关要求,并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6、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三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四)不遵守、不执行经过集体决策事项的;(五)执行决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