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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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的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落实 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 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和泸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泸 市科人规(2023) 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验收评价范围。凡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准立项,获得泸州市科技计划 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评价,包括技术验收 和财务验收。包干制试点项目验收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验收评价原则。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

2、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 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 组织机构。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评价, 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验收评价的组织机构开展项目验收 评价。第五条验收评价要求。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任 务书上明确的项目实施期到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 动完成验收评价准备,在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泸州市科技 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时、1 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须 对提供的所有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 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1年内完

3、成项目 验收评价所有程序。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下 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六条 验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 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S)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 规性、合法性。第七条 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 收专家须是在项目管理平台中的入库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 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 于3人且为单

4、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市级财政补助经 费IOO万元及以上的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 度。第八条 验收评价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 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或多种方式进行。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 须开展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交 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 础上,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 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通讯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 项目牵头单位提交

5、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第九条 验收评价材料。项目牵头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 收材料:(一)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验收报告。(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 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 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六)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立项安排 财政资金20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研发类项目,科技报告作为 验收评价的必备条件;对其他资金额度的研发类项目提倡形成科 技报告。项目验收评价前,项目牵头单位

6、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3 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七)有调整事项需提交有关调整事项的文件资料。(A)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包括专项资 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5000元及以上的发票、会计 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复 印件;自筹资金支出明细账;如有预算支出科目调整,提供相应 的审批手续;如有结余经费,需对结余经费进行说明,说明应付 未付、后续支出资金等情况;任务书约定拨付合作单位专项经费 的,还需提供拨付合作方资金的财务凭证,同时将以上的原件材 料扫描形成电子材料在项目管理平台上传)。财政资金50万元 及以上的项目,

7、应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财务原始单据上 均需标注所列支的项目名称及立项编号。(九)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第十条验收评价程序。(一)项目验收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L验收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 目验收申请表,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管理平台上填写的验收资料和报送的 纸件验收资料内容的一致性负责。2 .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 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 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报送 4 验收组织机构。3 .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

8、行审查,明确 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市级财政补助 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或财务专家认为需要到企业现场检查财务 资料原件的,应组织专家现场查看财务资料原件。4 .材料完善。项目牵头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 并装订成册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验收资料,验收资料的报送份 数应考虑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合作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 和人才局存档要求。5 .验收签章。市科技和人才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 审批意见,加盖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公章,完成纸质验 收手续。6 .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专家签字评分 表、验收专家组意见页、专家组成员页、市科技和人才局验

9、收审 批意见页扫描上传项目管理平台。市科技和人才局在项目管理平 台中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最终完成所有验收手续,并对纸质验 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二)财务验收按财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验收和技术 验收一并进行(可分别形成验收意见),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 价。第十一条 验收评价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 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一 5 一 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形成验收结论。验收评价总分为IOO分,技术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 (不含)分为合格,70分以 下的为不合格。其中,技术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

10、评价得分 低于28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发现项 目存在问题且项目牵头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牵头单位 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市科 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重新做出验收评价结论。未 按时提交的,维持原验收评价结论。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 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 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批。项目执行期延期只 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 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第十五条

11、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一)验收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 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 出。(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 回。6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四)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天内未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 资金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 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 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 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第十六条 开展自主验收评价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扩大科研 单位自主权,节约政府及财

12、政资源,可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 高校、医院等试点推行项目单位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每年定 期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综合报告。市 科技和人才局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和人才 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 规定。第十八条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 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泸州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 Supported by Lu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 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第十九条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请、立 项、管理的参考。第二十条过程监督。市科技和人才局资源配置与监督科对 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局纪检机构按照职责7 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诚信管理。在项目执行情况管理过程中,市科 技和人才局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 价,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 实行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自2023 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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