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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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 为保护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 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安涟水国际机 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 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 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设置 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 环境保护区域和

2、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解 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 关工作。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 构)接受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 理,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承担以下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的综

3、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 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 用航空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的各类通信基站设施设备、信号或者接到相关报 告时,应当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破坏净空 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体育、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民政、应急、气象、 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

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机场净空 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净空和电磁环 境保护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权制 止、举报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机场净空区域纳入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 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依法划定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净空保 护区域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进行 协调。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

5、保护 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市、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 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净空审核意 见:(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L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 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 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 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 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

6、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 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 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 环境的。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 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 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经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 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 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不得影 响飞行安全。第十

7、四条所从事活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体育组织应 当做好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放飞信鸽、竞翔比赛等活动时, 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五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 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县(区)人民政 府的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 物管控机制,其管控的对象、措施和手段,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 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 护的情况,应

8、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事发地市、县(区)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所在 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 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 用产生干扰。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 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 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9、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 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 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 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监测排查,消除干扰源, 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市、县(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市、县(区)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

10、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由市、县(区)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由市、县(区) 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 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市、县(区)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分工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 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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