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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一、救助供养标准从XXXX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4元。失能、半失能、能自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440元、165元。二、对象认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 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
2、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 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 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目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 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目财产符合当地特 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 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