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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XX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目标(一)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包括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责任体系、惩治体系和教育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
2、科研诚信制度,运行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广泛参与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体系。(二)增强诚信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遏制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增强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三)优化诚信环境,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运转,彰显学术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强化学院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建设,明确学院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一)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各教学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3、分管科研工作的学院领导按照分工专门负责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学院常态化管理。(二)科研处在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系部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三)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学院专门机构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科研失信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下同)的举报、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
4、处理结果。第二章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第五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研创新基地(平台)、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及所属机构(包括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潍坊医护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其他以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第三
5、章科研诚信建设第八条组织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第九条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第十条各二级单位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
6、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报学术委员会备案,由科研诚信督导组定期抽查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应对本单位拟上报、公布的成果等进行真实性审查。第十四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第十五条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
7、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第十六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第十七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学术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和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按照学院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与认定程序负责学术失信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
8、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科研失信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八)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第二十
9、条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五)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四)撤销利用科研失信
10、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五)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六)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七)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以及学术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委员资格。(A)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等。对于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参考一、二、三、四、五之处分;对于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亦参考增加六、七、八款之处分;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有关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