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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
2、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
3、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十条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
4、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第十三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
5、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6、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九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一条向常委会
7、提出对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或审议,提出报告。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
8、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分别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执行。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八条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市人大有关专
9、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将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第五章质询第二十九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案。第三十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一条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第三十二条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
10、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立即公布结果。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三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第三十六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七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三十九条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重庆日报上公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厅归档备查。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